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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介签完买房协议又与卖方交易 男子被判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

2018-04-21 08:55  谭心怡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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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买卖房屋时,买方与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后,与卖方私下交易。而后称中介服务存在过失,拒付剩余中介费用。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

据介绍,2017年3月6日,王某(化名)通过居间方——某房产中介的介绍,以总价三百多万的金额成功购买了赖某(化名)坐落于海沧区的一套房产。签订完《协议书》后,当日王某同意支付中介佣金39100元及代办过户手续费800元。王某在预付5000元佣金后,口头承诺剩余款项过几天再一并付清。在随后的几天里,王某私下找赖某进行交易过户、房屋交接等。而到了约定时间,中介公司催讨剩余中介费时,王某拒不付款。

王某和妻子廖某(化名)称,双方虽签订了《协议书》,但该房产中介在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在没有卖方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发布房源信息,签订《协议书》后没有立即完成网签合同,导致卖方一房多挂。在签订合约后,该房产中介于2017年3月23日未经双方同意,私自撤销网签合同,并指示买家让第三方做网签并办理该房产的过户,中介方以事实行为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书》已经终止履行。综上,王某认为中介方没有尽到应有的中介义务,导致没有按照《协议书》商定的条件顺利交易,无权主张全额中介费。

该房产中介则称,签约当日,作为房产中介居间方,已经促成王某与赖某之间的房产买卖,有权依据约定收取中介费。因王某私下与赖某办理房产解押、过户、交接等,越过中介方,而不是中介方本身不履行代为办理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该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协议书的签订,已经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且该房产现已过户登记在王某、廖某名下,王某主张该房产未经买卖双方同意私自撤销网签合同,造成协议书终止履行,与事实不符,故王某应支付剩余中介费34100元和相应违约金。

【观点】

买方:中介没有尽到义务,无权主张全额中介费

中介:已促成房产买卖,有权依据约定收取中介费

法院:买方应支付剩余中介费和相应违约金

【提醒】

海沧区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提醒房产中介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后,后续有关工作也应继续跟进,而不是放任自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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