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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无良中介隐瞒凶宅真相还要佣金 双方闹上法庭

2014-05-20 09:26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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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邓若胥/图)签下买房协议之后,才得知这是凶宅,而中介竟然对此进行了隐瞒,那么这房子还能不能退?中介费还要不要付?

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凶宅引发的购房纠纷,并裁决中介隐瞒实情,合同可以撤销。

事件:百万元竟买到凶宅

引发官司的这套房子位于思明区,最初,吴先生委托房产中介帮他寻找合适的房源。在中介推荐的房子中,他对其中一套总价一百多万元的小三房最满意。

看房后不久,吴先生就在中介的安排下,与女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时,双方还约定,由吴先生支付2.5万元中介费。

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女房东出于善意,主动问了一句:“你们完全了解这套房子的情况吗?”

刚开始,吴先生听到这句话,还不明白她指的是什么情况,随后,女房东告诉他,自己的丈夫是在这间屋里猝死的,这个情况已事先告知房产中介了。“早知道是凶宅,我就不买了。”吴先生一听,很生气,他对这样的凶宅还挺忌讳。于是,他立即去找中介理论,最终,三方通过协商,终止了买卖,房子被退还。

争议:不买房还要中介费?

随后,中介又为吴先生介绍了其他几处房源,但吴先生一直没有挑中满意的。几次介绍不成后,中介就提出,当初终止买卖的这套房,吴先生应支付约定的2.5万元中介费。

吴先生拒绝了中介的要求,他说,中介推荐了一套凶宅给他,而且最终还没有成交,凭什么拿中介费?

近日,中介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2.5万元中介费和1.3万元违约金。开庭时,吴先生辩解说,房产中介明知房主在屋内猝死而刻意隐瞒,致使自己对合同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此,他拒付任何费用。

庭审期间,女房东也为吴先生作证。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证明中说,她委托中介出售房产时,曾交待中介要将丈夫猝死的情况告知客户。

判决:中介隐瞒 合同撤销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房产中介没有将房屋情况如实告知,致使购房人产生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而且,吴先生也明确表示对合同效力不予确认,因此本案的居间合同不能成立。

法官指出,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吴先生虽未成功购房,但鉴于房产中介几次提供介绍服务,法院酌情认定应支付1000元服务费。对于中介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表示,类似凶宅这样的民间忌讳,法律虽无直接规定,但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一向有追求吉祥和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这种情感是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房产中介明知实情却刻意隐瞒,有违诚信。

律师说法

买到凶宅,有权退房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如果出卖人未能及时将凶宅信息告知买受人,导致买受人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有权基于出卖人的欺诈要求撤销合同。

从民间习俗上看,购买的房屋如果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有过令人厌恶的用途”等非质量性瑕疵,那么这套房屋确实就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晦气和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所以,在这类案件中,购房人的理由是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应受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序良俗法律原则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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