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配偶犯罪,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最近,思明区法院受理了多起因配偶一方犯罪入狱引发的离婚官司。 据了解,这些离婚官司,虽然有的调解有的判决,但最终结果基本殊途同归,均以夫妻离婚告终。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沉迷赌博、吸毒、分居满两年等情况,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但是,法官也提醒说,“坐牢”≠“离婚”,判决离婚的原因,并不在于“一方坐牢”,而是一方犯罪的行为本身,对夫妻感情是一种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案例1 丈夫抢劫获刑 妻子起诉离婚 “我要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法庭之上,这对年过三十的夫妻各执一词。据了解,他们夫妻二人都是外来工,案发前暂时租住在思明区。二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多后,就生下了一个儿子,次年又生下一个女儿。 然而,2012年12月19日,就在儿子三岁时,丈夫小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今还在监狱服刑。 小吴获刑之后,儿子小宝一直跟随小吴的母亲共同生活,而女儿小贝则一直跟随母亲林女士共同生活。 据悉,夫妻二人来自福建不同的农村,家境都不富裕,夫妻二人名下也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庭审期间,经法院调解,原告林女士表示无和好之可能,坚持要离婚。但是,被告小吴则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 近日,思明区法院鼓浪屿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求,判决准许离婚。同时,法院还将婚生子判给了男方,将女儿判给了妈妈,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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