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案例丨二手车交易隐瞒车况,买方要求退一赔三,法院判了!
2025-03-13 21:59:39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南网3月13日讯(本网记者 柳绿)2021年2月底,阿东向小强购买了一台奔驰二手车。在交易过程中,阿东询问小强,如果车辆检测出毛病怎么办。小强表示,如果检测出有其他毛病,定金可以退还。随后,阿东支付了3000元定金,小强也通过微信确认了这一约定。之后,双方商定车辆以36万元的价格成交。 2021年3月2日,阿东支付了车辆首付款10.5万元,并在小强的推荐下,向P银行申请了25.5万元的车辆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为36个月,利息共计4.55万元。同时,阿东还办理了一笔9000元的一年期贷款,利息为500元。这两笔贷款均转入了案外人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 2023年10月和2024年4月,因阿东打算换车,经委托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后发现,案涉车辆存在水淹记录,为泡水车。而阿东找小强询问情况与维护自身权益,但小强未予以理会。阿东便将小强诉至翔安法院。 阿东要求小强返还车辆购车款36万、赔偿抵押贷款利息损失5万元,并要求退一赔三!小强说:“我只是个中介,不是经营者,我收到购车款后就转给出卖方阿乐了,我只赚了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返点。我有告知阿东先验车后付款,如果阿东验车后发现任何问题不想买我全额退还定金,但阿东检测车辆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仍支付了剩余购车款,说明阿东对车况是知晓并认可的,并不存在欺诈。” 经调查,案涉车辆曾于2020年8月发生水淹事故。此后,车辆多次变更登记,最终于2021年3月3日变更至阿东名下。此外,小强是B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经销。自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小强名下银行账户有多笔车辆交易记录,累计金额达310多万元。 翔安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小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二是小强在销售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关于小强是否属于经营者的问题。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是企业或组织,但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小强作为B公司的股东,在案涉车辆交易期间有多笔车辆交易记录,因此可以认定其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 其次,关于小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小强未举证证明其在交易过程中向阿东披露车辆的实际出卖人是阿乐,且阿东的购车定金、首付款均直接支付给小强,贷款也是根据小强的指示办理。因此,小强应被认定为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出卖方。 在双方协商车辆买卖过程中,阿东支付了3000元定金,并表示要检测车辆。小强也明确表示,如果检测出问题,定金可以退还。然而,阿东在检测后未提出异议,仍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车辆也过户至其名下。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强故意隐瞒车辆的水淹事故,不足以认定小强构成欺诈。但是,小强作为二手汽车经营者,有责任充分了解车辆的瑕疵状况并告知购买人。案涉车辆曾发生水淹事故,市场价值严重贬损。因此,小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及车辆使用的实际效果等因素,法院判定小强应退还购车价款的50%,并赔偿阿东因多办理贷款而产生的额外利息损失。 |
相关阅读: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