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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企业主隐匿转移两千万财产逃避执行 面临判刑+罚金

2025-03-06 21:47:16  作者: 柳绿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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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6日讯(本网记者 柳绿)2020年9月3日,新某光学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确定自次月起新某光学公司分10期向原告威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95388.1元,后新某光学公司未依法履行,威某电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新某光学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3931633.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的等值财产。

新某光学公司在收到法院执行文书后,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在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新开设公司账户,在上述账户收到货款后,将钱款隐藏、转移至公司老板被告人胡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致使裁定无法执行。经查,新某光学公司隐藏、转移至胡某个人账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4873560元。

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新某光学公司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胡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胡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执行期间公司账户资金入账后的钱款去向,系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同安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新某光学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提醒广大被执行单位、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切勿心存侥幸,任何隐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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