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夫妻分财产 “无错”可多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最高法指导案例第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对于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其中包括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此外,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可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并对无过错一方多分,对过错方少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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