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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男子起诉讨钱女儿出庭“拆台” 双方各执一词

2016-09-04 10:49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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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爸爸起诉讨钱,女儿出庭“拆台”?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特殊的借贷官司。

原告老王手持一张6万元的借条状告亲戚,要求对方归还本金和利息。可是,他没有想到,女儿和妹妹却为被告作证说:“钱早已经还清了!”

法庭之上,看到自己女儿出庭作证时,刚开始老王也惊呆了。不过很快他反应过来,立即告诫女儿说:“既然你出庭,那我们就断绝一切关系吧。”女儿一听爸爸这么说,当场就哭了。不过,最终她还是含泪作了证。

原告手持借条,被告拥有证人证言,而且证人还是原告的至亲。这种情况下,法官究竟应该听谁的?

各执一词:6万元究竟还了没?

原告老王今年已经年过六旬,他是厦门本地人。近日,老王将自己的外甥女林女士告上了法庭。

老王诉称,外甥女及其丈夫此前曾向他借款6万元,但一直拒不还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夫妻二人共同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

据老王说,2010年3月1日,外甥女婿向他求助说,自己打算建房,但是资金困难,要向他借款6万元。

随后,老王依据对方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当天,外甥女婿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向老王借款6万元。

然而,外甥女借款至今已有6年时间,一直没有还款的意思,经老王多次催讨,仍然拒不还款。因此,老王将外甥女及其丈夫告上法庭。

不过,面对舅舅的起诉,被告的外甥女却答辩说,舅舅陈述并不符合事实。事实上,虽然确有借款,也出具了一份借条,但是,该借款早已经偿还给舅舅了。

女儿作证:债务早已经还清了!

正当原告和被告各执一词时,原告老王的女儿出庭作证了。不过,她不是来帮自己父亲的,而是为被告作证的。女儿说,自己之前听父亲说过“被告已经还钱了”。

紧接着,老王的妹妹也出庭了,她同样不帮哥哥帮被告。老王的妹妹在法庭上作证说,她是原告的妹妹、被告的小姨。她知道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情。

原来,妹妹就住在原告家隔壁,而且,被告向哥哥还款时,妹妹在现场。还款当日,被告夫妻二人还到妹妹家借了3000元,凑齐了6万元本金和8000元利息后,才和妹妹一起到原告家中还款。“我看到被告还款6万元给原告,还有支付8000元的利息。当时,我说要拿回借条,但我哥说借条丢掉了。”妹妹还作证说,因为她一直劝说哥哥不能再找被告要钱,所以哥哥与她有了矛盾,之前关系很好的兄妹也因此闹翻。“钱还了就是还了,大家都是亲戚,不要搞成这样。”

面对至亲的证言,老王反驳说,两位证人都只是听被告说“已经还钱”,事实上当时证人并不在现场,因此,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被告已将6万元归还。

一审判决:至亲证言符合常理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庭审,及证人与原被告的亲疏关系综合考虑,法官最终采信证人证言,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6万元借款是否已还清,而问题认定的关键在于两位证人的证言是否足以采信。其中,证人阿丽是原告的妹妹,就住在原告家隔壁,她不仅看到被告向原告还款,而且还借给被告3000元钱,作为被告支付原告利息的一部分。另外,证人小静是原告的女儿,她也证实听到父亲说过二被告已还款的情况。

因此,法官认为,这两位证人与原告的关系更为亲密,却做出对原告不利的证言,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高。

而且,被告对于原告持有借条原件的解释也很合理,即因为双方是亲戚关系,所以还款时相信了原告所称“借条已丢失”的说法,不再坚持要求原告出具收据,这也符合常理。

因此,法官认为,被告已还款“具有高度可能性”。所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已归还6万元借款。

据女儿说,老王也是个诚实的人,可能是因为妈妈去世,导致爸爸情绪不稳定,才会有起诉亲戚的异常行为。

法官说法

“证据之王”为何“失效”?

借条原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可谓“证据之王”,但是,为何在本案中,法官最终却采信了两位证人的证言?

对此,法官分析说,虽然无法还原事情真相,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真伪不确定的情况给予法官内心确认的权力。因此,本案当中,法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即使在原告持有借条原件的情况下,依然确认被告夫妻还款的事实。

法官提醒说,亲兄弟尚且明算账,所以在日常的金钱往来上还是要做“明白人”,借款要出具借条,还款也要有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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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143万元借条却讨不回一分钱

持有一张143万元的借条,却讨不回一分钱?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借贷纠纷,“债权人”林女士起诉追讨143万元“借款”,却被法院判败诉。

原告林女士起诉说,被告张老板找她借了143万元现金,却拒不还钱。

但张老板说,他根本就没有拿到那143万元“借款”。之前双方确实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林女士承诺当日就通过银行转账143万元到张老板指定账户。但事后,张老板指定的账户并没有收到这笔借款。

对此,林女士却说,签订借款合同后,张老板又要求现金支付,因此,她以现金形式将钱交给张老板。

最终,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林女士的“讨债”诉求。

法官说,合同签订完当日,双方就改变借款出借方式,这不合常理。而且,上百万元大额借款,不用转账,却以现金给付,也与常理不符。因此,在林女士陈述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要求偿还143万元借款依据不足。

法官说,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所以,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对于大额的借款,一般要求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记录要与借条相吻合。在债主未能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持巨额借条起诉讨债,往往得不到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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