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厦门一家单位的职工,每个月工资仅6000多元,而小雪在一家投资公司就职。据小雪说,投资买地时,夫妻二人刚结婚一个多月时间,按照夫妻二人的月收入,根本不可能有经济能力投资几百万元。“几百万元投资,靠我们夫妻的经济能力实属天方夜谭!即便是空手套白狼也没有这么容易吧?”小雪说,事实上投资买地是别人的钱,她只是代为持股。 但是,前夫小张却反驳说:“我虽然没有经济能力,但我可以去民间借贷来投资。” 小雪的老板老王作证说,因为他是澳门籍,为了避免手续复杂,他委托小雪在该投资项目中代为持股,但他才是实际投资人。 庭审期间,小张提出,当时小雪是向老王借钱做投资,双方是借贷关系,而不是委托代为投资。另外,他还提交了之前与小雪在QQ上聊天的内容和通话的录音作为证据。 根据这段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录音记录,小雪说:“老天赶紧保佑我们那项目卖掉,要不每天愁这钱。”另外,两人电话商谈离婚时,小雪还说:“这个项目还有对外负债,你如果觉得这属于婚内财产的话,我是跟老板借的,也付老板利息了,现在还有没还清的负债。” 小张认为,录音当中妻子的这些话,足以说明这个项目不是借妻子之名投资,而是妻子借钱投资。 一审:婚内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小雪持有股份的转让收益款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小雪是代持股份还是借贷投资各执一词。而根据查明事实,本案讼争的项目及其相应地块,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所载的权利人均为被告小雪以及案外人。另外,根据现有证据,尤其是小雪与小张的QQ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小张的说法与客观事实更吻合。因此,法院认为小雪在投资地块中所占有的股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鉴于小张仅诉求确认转让收益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法院一审判决予以支持。不过,一审判决也指出,如果要对这笔收益进行分割,应在明确小雪为了投资所负债务的总额后,扣除夫妻共同负债,所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分割时,应考虑双方所作的贡献等客观因素,予以公平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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