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1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陶小莫/漫画)结婚期间买地,地价大涨赚了钱;离婚之后,前夫能不能分一杯羹?哪些情况下,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投资收益引发的“争夺战”。这对夫妻,恋爱不满3个月就闪婚,结婚5年多后离婚,其间,妻子投资500万元买地,结果地价大涨赚了几百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妻子买地的收益属婚内投资收益,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因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案件进入了二审。
事件:500万元买地,投资收益咋分?
小张和小雪同龄,今年都39岁,都是思明区人。2009年10月,他们二人在认识不到三个月后就迅速登记结婚。
据小张起诉称,婚后两个人商量决定做点投资,于是与人合伙一起出资1050万元共同竞买位于广西桂林某县的地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合同显示,小雪出资500万元。小张说,出资一年多后,小雪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就和另外两个合伙人签了协议,将她在买地时所占的份额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出去了。
2014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小雪决定离婚,并向法院起诉。当时,小张也同意离婚,但他提出,转让土地的收益应该夫妻平分。
对此,小雪不同意。她说,虽然当时她参与出资竞买,但是,实际上这笔投资与他们夫妻两人没有关系,是小雪的澳门籍老板为了方便,以小雪的名义投资。“我没有出过一分钱,投资收益也不归我,因此这笔投资收益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场官司,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不过,因投资一事涉及案外人,案外人没有出庭作证,法院认为应当另案处理。
离婚之后,近日小张再次起诉。他第二次起诉,不仅状告小雪,还把小雪的老板老王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这一次,小张的诉求仍是要分割这笔土地转让的收益金。
小张是厦门一家单位的职工,每个月工资仅6000多元,而小雪在一家投资公司就职。据小雪说,投资买地时,夫妻二人刚结婚一个多月时间,按照夫妻二人的月收入,根本不可能有经济能力投资几百万元。“几百万元投资,靠我们夫妻的经济能力实属天方夜谭!即便是空手套白狼也没有这么容易吧?”小雪说,事实上投资买地是别人的钱,她只是代为持股。
但是,前夫小张却反驳说:“我虽然没有经济能力,但我可以去民间借贷来投资。”
小雪的老板老王作证说,因为他是澳门籍,为了避免手续复杂,他委托小雪在该投资项目中代为持股,但他才是实际投资人。
庭审期间,小张提出,当时小雪是向老王借钱做投资,双方是借贷关系,而不是委托代为投资。另外,他还提交了之前与小雪在QQ上聊天的内容和通话的录音作为证据。
根据这段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录音记录,小雪说:“老天赶紧保佑我们那项目卖掉,要不每天愁这钱。”另外,两人电话商谈离婚时,小雪还说:“这个项目还有对外负债,你如果觉得这属于婚内财产的话,我是跟老板借的,也付老板利息了,现在还有没还清的负债。”
小张认为,录音当中妻子的这些话,足以说明这个项目不是借妻子之名投资,而是妻子借钱投资。
一审:婚内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小雪持有股份的转让收益款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小雪是代持股份还是借贷投资各执一词。而根据查明事实,本案讼争的项目及其相应地块,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所载的权利人均为被告小雪以及案外人。另外,根据现有证据,尤其是小雪与小张的QQ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小张的说法与客观事实更吻合。因此,法院认为小雪在投资地块中所占有的股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鉴于小张仅诉求确认转让收益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法院一审判决予以支持。不过,一审判决也指出,如果要对这笔收益进行分割,应在明确小雪为了投资所负债务的总额后,扣除夫妻共同负债,所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分割时,应考虑双方所作的贡献等客观因素,予以公平分配。
专家说法
“3问”夫妻共同财产
1问:结婚期间买地,升值了怎么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结婚期间,若是用双方共同的财产购买土地,后来土地升值了,那么土地升值所带来的投资收益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若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土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土地自然增值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所以,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问:哪些情况,投资收益夫妻共有?
黄健雄:共同的财产所获得投资收益,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取得的投资收益,要看投资收益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是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二是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如果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问:哪些情况,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黄健雄:投资收益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必然只涉及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的情况。下列这两种情况下,投资收益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一是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