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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称当初协议离婚是假的 还制作"优劣势对比表"

2016-05-06 22:33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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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2

谁抚养更合适?男方制作“优劣势对比表”

接着,阿明又拿出其他的理由,证明自己更合适抚养孩子。他制作了一份“抚养优劣势对比表”,阿明说,自己月薪过万,买的新房离学校很近,还为女儿安排好单独的卧室,加上父母对女儿的长期照顾,他更具备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

而阿晴说,一直以来都是她主要照顾女儿、辅导学习,孩子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虽然收入不如阿明,但是她认为,自己工资稳定,无任何外债,也拥有房产,具备抚养条件,反之,阿明在离婚后未与孩子共同生活,没有理由现在提出变更。阿晴还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接受过心理咨询师的培训,能够更好引导女儿的成长。

法院审理认为,阿明和阿晴双方都有强烈的抚养婚生女的意愿,也有抚养能力,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为原则。根据查明事实,双方的抚养条件旗鼓相当,甚至阿明在收入等客观方面还略优于阿晴,但是,阿晴作为母亲,对女儿生活、学习的照顾更加亲力亲为,与此同时,阿晴作为女性,且接受过心理咨询师等相关培训,更适宜对婚生女将来的成长、包括在青春期来临时加以引导。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阿晴继续抚养婚生女更为适宜,驳回了阿明变更抚养权的请求。阿明不服判决,目前已经提出上诉。

【相关新闻】

“模范夫妻”为房“假离婚”男方人房两失还得掏50万补偿费

王燕与赵强(均为化名)是同事也是夫妻,在其他同事看来,两个人堪称“模范夫妻”。不过,2013年4月,王燕把赵强告到了思明区法院,她拿出2009年办理的离婚证书,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补偿她50万元。

其实夫妻俩当时离婚是为了买二套房时规避限购、限贷政策。两人还写了离婚协议书,原有的房子归赵强所有,赵强补偿王燕50万元。两人领了离婚证,当天就去买房,房子登记在王燕的名下。2010年交房时,赵强以丈夫的身份去办了交房手续。小区物业也证明,两个人一直共同居住,物业费是王燕来交的,家中的水电费、煤气费等均从王燕的银行账户扣缴。

赵强说,他们没有办复婚,王燕却和别人在一起,导致两人感情破裂。但他坚持认为,之前是“假离婚”,所以离婚协议无效,对财产的分割不公平——新房在王燕名下,王燕不仅不用付孩子的抚养费,还能获得50万元的补偿,而他分得的房子本来就是他婚前购买的。

但法院审理认为,赵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无效,认定《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判决赵强应向王燕支付50万元赔偿款及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小心复婚不成人财两空

虽然在上述抚养纠纷中,是否为“假离婚”并非关键所在,审理过程中也未执着于该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为了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债务、孩子上学等因素,“假离婚”现象的确时有发生。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或诉讼程序,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其中蕴含着很大的风险,不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夫妻办理离婚手续都应当慎之又慎。

所谓“假离婚”最大的两个风险就是复婚不成,还有人财两空。夫妻双方一旦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复婚,均由当事双方自愿决定。

“假离婚”的问题可能不会马上暴露,但如果有积怨或对方见异思迁等因素存在,日后一方不愿意复婚,另一方也很难以“假离婚”为由来挽回婚姻;其次,为消除房产、财产等记录,双方“假离婚”时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如果弄假成真,另一方很可能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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