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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5百万元投资收益翻倍 离婚了前夫想分一杯羹

2016-04-14 17:58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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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常常引发纠纷。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恋爱未满3个月迅速结婚,结婚5年多后离婚。而为了财产分割的问题,男女双方两次对簿公堂。纠纷源于一桩投资500万元收益翻倍的项目,收益归谁,该怎么分?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女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目前进入了二审。

事件 出资500万元买地块 投资人是谁各有说法

2009年10月,阿兴与小蓉登记结婚。据阿兴的说法,婚后两个人商量决定做点投资,于是与人合伙一起出资1050万元共同竞买位于广西桂林某县的地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同上显示,小蓉出资500万元。一年多后,小蓉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就私自和另外两个合伙人签了协议,将她在买地时所占的份额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出去了。

2014年3月,夫妻因为感情上的矛盾,小蓉决定离婚,并向法院起诉。阿兴也同意离婚,但是提出转让土地的收益应该夫妻平分。对此,小蓉解释,虽然当时她参与出资竞买,实际上与他们夫妻两人没有关系,是小蓉的澳门籍老板为了方便,以小蓉的名义投资,她没有出过一分钱,投资收益也不归她,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结果经两级法院的审理,2015年4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不过投资一事涉及案外人,案外人没有出庭作证,应当另案解决。

阿兴不甘心,离婚后再次起诉,这一回他不仅状告小蓉,还把小蓉的老板老吴作为案件的第三人。阿兴的诉求仍是要分割这笔土地转让的收益金。

取证 男方提供QQ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 认为系借钱投资

阿兴是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小蓉在一家投资公司就职,她的老板老吴表示,因为自己是澳门籍,为了避免手续复杂,他委托小蓉在该投资项目中代为持股,后来虽然签了转让协议,不过并未实际履行,买方还没有付款,所以现在他还是项目的实际投资人。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09年底,他曾向收款账户汇入390万元。

阿兴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他说当时小蓉是向老吴借钱做投资,双方是借贷关系,而不是委托代为投资。另外,他还提交了之前与小蓉在QQ上聊天的内容和通话的录音作为证据。2011年5月,小蓉说:“老天赶紧保佑我们那项目卖掉,要不每天愁这钱。”2011年10月,小蓉又说:“那边可能有点希望卖给他们,最近要去签订协议。”另外,2012年,两人电话商谈离婚时,小蓉的原话是“这个项目还有对外负债,你如果觉得这属于婚内财产的话,我是跟老板借的,也付老板利息了,现在还有没还清的负债。”阿兴表示,这些话语能够说明这个项目不是借小蓉之名的投资。

审理 男子说法与事实更吻合但分割时要考虑双方各自贡献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小蓉是代持股份还是借贷投资有异议,根据现有证据,尤其是小蓉与阿兴的QQ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可以证明阿兴的说法与客观事实更吻合。因此,法院认为小蓉在投资地块中所占有的股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关于投资项目有无发生转让的问题,阿兴出示了《转让协议》。调查发现在签订协议的前两天,买方曾转账200万元给小蓉,能够证明转让协议得到部分履行。鉴于阿兴仅诉求确认转让收益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予以支持。不过,如果要对这笔收益进行分割,应在明确小蓉为了投资所负债务的总额后,扣除夫妻共同负债,所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分割时,应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则,并结合考虑双方所作的贡献等客观因素,予以公平分配。(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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