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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窗被贴“罚单”细看竟是房产广告 已立案调查

2019-08-26 00:04  吕嘉捷 廖勇飞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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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吕嘉捷 廖勇飞)房产业务员制作了一批小广告,大小样式均模仿了交通违法罚单,还配有“单号”“公章”等,贴在私家车的挡风玻璃上,乍一看,还真让车主以为车辆被“贴单”了。近日,市民雷先生向“晚报应帮帮”平台反映,他的车上就被贴上这样一张“罚单式”小广告。他质疑,这样做广告的方式合法吗?   

【市民】

被“贴单”吓了一跳 质疑是否合法

雷先生说,8月19日中午,他到集美灌口金龙路和灌口南路路口的乐活小镇小区附近吃饭,将车停在辅道上,“虽然附近不少车都停在路边,但还是有些心虚”。

吃过饭出来,雷先生远远就看到自己车上的雨刮器被夹上了一张纸条,本来以为是广告传单,但走近后心里一沉。他说,纸条上有“红色公章”,跟违停罚单的大小、样式都很像,当时就心想:“吃顿饭,200块钱就没了。”

把“罚单”从挡风玻璃上拿下来后,雷先生才发现,居然是一张房地产广告。“虽然当时觉得松了一口气,但心里还是不舒服。”他说,“广告单做成这样的形式合法?这是在误导他人!希望相关部门可以来管一管!”他注意到,附近私家车的雨刮器上都被夹上这样的广告单。

随后,雷先生用手机将这张广告单拍了下来,发到网上,引起不少网友的共鸣。有网友表示,这种营销方式没有道德,每次看到这种都一肚子气。

【发布者】

为漳州某楼盘宣传 已投出2000多份

记者注意到,这张广告单上不仅写上“单号”,还盖上了“公章”,乍一看,确实挺像交通违法罚单,广告的内容更是“雷人”,写着“这不是一张违停罚单,而是一张致富的传单”。

根据广告单上所留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上制作者。对方表示,这张传单是为漳州角美某楼盘做的广告宣传,而自己就是该楼盘的一名业务员。对于制作这一广告的原因,他表示,是在网上看到类似形式的广告,觉得效果可能不错,于是效仿制作。他表示,从19日开始,他们已经发放了2000多份这样的广告。

【部门】

属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 涉嫌违反广告法

这种形式的广告传单是否违法?记者采访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一做法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这份广告大小、样式,包括所张贴的位置均模仿了交通违法罚单,已构成了对于国家机关的名义的变相使用。

从广告的内容上看,其中所包含的“读双十名校”“15分钟到达岛内”“厦门西中心”等字眼,也涉嫌违反《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目前已将相关情况转给辖区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对于这份广告中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进行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发现此类广告,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专线进行反映。

【城管回应】

不属公共设施 不在管理范围

市执法局表示,他们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包括利用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灯杆电杆等公共设施等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在私家车辆上贴小广告不属于此类行为,所以不在城管部门的管理范围。记者 谢雨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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