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品牌 被判赔7万 案件审理过程中,满记公司仅提供了其诸多门店中一家的照片,并不能证明其使用了统一、稳定、与同行业其他店铺具有显著区别的装修、装饰,满记公司所称的特有店铺装修并没有显著区别于市场上同类行业其他店铺的地方,一分地思明南路店与满记公司所提供的对比门店已经存在一定差异,思明法院认为,满记公司所称的特有店铺装修、装饰不能成立。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一分地思明南路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核心在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满记公司特有装修、装饰主张不成立,但本案特殊性在于一分地思明南路店原本系满记公司加盟店,在双方终止加盟合作之后,该店仍然在原地址使用原有的装修、装饰经营相类似的产品,其所使用的“港记”并非其注册的“港记”商标,而是将“港记”二字,套用于满记甜品的标识当中,采用了统一的板式、样式,印载于餐具的相同位置上。此外,该店并未向消费者公示其更换加盟品牌的情形。 因满记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一分地思明南路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证据证明,思明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昨日下午,思明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一分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满记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驳回满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S8427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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