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违约金过高,可适当减少 法官说,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相关阅读:
- [ 12-16]厦门一租客违建遭房东提前解约 欲起诉索赔违约金
- [ 12-10]厦门某网站擅自引用报纸文章 纸媒索赔10万元
- [ 12-03]说好饮料畅饮结果每桌只给两瓶 新娘办完婚宴索赔
- [ 10-10]出国旅游返厦发现行李丢失 因无托运标签乘客难索赔
- [ 10-01]小区业主家被淹状告物业索赔 法院判双方均有过失
- [ 09-01]拔罐时背部着火 厦一女子被烧伤向美容院索赔遭拒
- [ 08-27]600万炒股未到警戒线被强行平仓 女股民索赔百万
- [ 08-21]离奇车祸司机死在自己车下 家人起诉索赔118万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