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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跑了东家索赔30万 厦门法院一审判决赔1万违约金

2017-01-18 09:32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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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了三年,一个月就爽约

签约不到一个月,主播竟然就这样“跑了”?为此,厦门东家一怒之下,就把主播小红告上了法院。

作为原告的东家起诉说,被告小红经原告选拔,进入原告组织的网络主播训练团队,接受原告给予的语言、形体、声乐等多种训练,并从中获得了相应报酬。原告通过投入资金拉升人气等方式使小红知名度短期内大幅提升。然而,小红却在签合同后,单方提出解约,还擅自停止履行该合同。

原告认为,小红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红支付违约金30万元。

面对起诉,被告小红则答辩说,她从未接受过公司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训练,原告宣称对被告投入资金以提高知名度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而且,双方合作期间,东家多次拖欠报酬,致使小红终止合作。因此,小红单方解除合同有事实依据和合法性。原告诉请被告承担30万元违约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判决,赔1万违约金

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主播小红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求,要求小红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认为,被告小红单方面终止合同,虽然小红抗辩系原告拖欠报酬所致,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小红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过,法院判决也指出,原告主张其为被告提供多种培训并投入资金拉升其人气,上述费用均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现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原告超出部分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说,网络主播看上去像是自由职业,但只要签订了合同,还是要履行合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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