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除后,现场已成一片平地。
社区图纸上的沙坡尾86-88号楼房式样,边上的小屋即许女士所说的小石屋。
厦门晚报讯(文/图 记者 廖可)“我们的那个小石屋,刚刚被人用推土机推平了!”8月20日中午,一通电话让正在上班的许女士惊出了一身冷汗。
许女士说,小石屋是依附沙坡尾86-88号的楼房而建的,该楼房的业主曾女士为了翻建,便开始拆房子,最后竟把小石屋也一同拆了。
许女士称,小石屋是她家的财产;曾女士则说,对方并没有小石屋的产权。记者从沙坡尾社区居委会了解到,小石屋属于历史违建。律师表示,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都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任何公民不得擅自拆除。
【反映】
公公承包海洋公司水泵站 就地建起了小石屋
日前,记者在沙坡尾看到,小石屋的所在地已成了一片平地。许女士说,那个小石屋是由石头墙围成的简易小屋,以前她公公居住在里面,公公过世后屋子归她丈夫郭先生所有,平时用于堆放杂物,屋子面积为3平方米。
许女士说,这里原本是海洋实业公司的一个水泵站,从上世纪50年代起就专门为渔船供水,后来承包给她的公公,公公就地建起了石屋,并一直生活在这里为渔民服务,“所有维护费用都是他出的,所以屋子就是他的。”
许女士说,小石屋是依附沙坡尾86-88号的楼房而建的,但是产权并不属于该楼房的业主所有。
相关部门告知暂时不能拆 “他们趁中午没人直接拆了”
“86-88号原本是一位老华侨的房子,前几年卖给了曾女士一家。前两个月,她们忽然准备翻建房子,连同我们的石屋也要一起拆,我们就急了。”许女士说,当时她的丈夫郭先生发现后及时制止,双方就此事协商,因对方只承诺赔偿1万元,未达成一致。
“曾女士说小石屋是86-88号的一部分,但我们这里有海洋实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也有红线图。”许女士拿出一张纸,上面是现已解散的海洋实业公司留守人员开具的证明,注明屋子原为该公司的水泵站,长期承包给许女士的公公作供水用。
许女士说,相关部门曾告知86-88号的业主,暂时不能拆除此争议石屋,但石屋还是被强行拆除。“当时我在岛外上班,他们趁中午没人直接把屋子拆了。”许女士报了警,目前厦港司法所和沙坡尾社区也已介入处理。
房子拆除前的样子。
【回应】
对方不接受1.8万元赔偿,要求换同等大小的房子
昨日,记者找到了沙坡尾86-88号的业主曾女士。曾女士说,当时向老华侨购买房子时,石屋是作为楼房的一部分卖给她的。
由于86-88号的楼房较老旧,去年曾女士计划翻新,相关手续也已办齐。“社区在设计房屋图纸时,把这部分有争议的违建也纳入其中。”她拿出样板图,记者看到,这个3平方米的石屋的确在图纸内。
“我们刚打算拆旧房子,就有个自称小石屋所有者的郭先生找到我们,不让我们拆。”曾女士说,郭先生提出要换一套同等大小的房子,但她认为仅需赔偿1.8万元即可,双方为此一直协商不下。
“石屋和房子连在一起,即使我们不拆石屋也会倒”
曾女士说,对方自称是产权人,却并没有产权证,只有一纸单位证明,而这张单位证明并不能证明郭先生就是产权所有者。“海洋实业公司证明的是郭先生的父亲曾经承包这个水泵站,充其量他只是拥有暂时的使用权。”
关于红线图的问题,曾女士也向记者出示了同样的一张房屋红线图,然而她所指出的小石屋位置却与许女士等人指出的不同。曾女士说,关于这个分歧,厦港司法所已介入,他们会等待司法所的最终说法。
为何明知有争议,还要强行拆除小石屋?曾女士说,街道的确曾通知他们暂时不要拆除,但她认为这种要求是强人所难。“我们当时已经开始拆房,这石屋和房子是连在一起的,即使我们不拆,石屋自己也会倒。”曾女士说,她已事先通知相关部门和郭先生保留证据,她认为自己已经尽了责任。
【说法】
违建本身不存在所谓产权 但拆除需由行政机关进行
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雄飞与陈磊表示,违法建筑本身并不存在所谓的“房屋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的建立、产权的取得需经法定程序。该建筑既然被认定为“历史违建”,也就是说,不论该房子实际属于海洋实业公司还是许女士的公公,都不具有“房屋产权”。
虽然该违法建筑不具有“房屋产权”,但并不意味着不具有财产属性。违法建筑,同样凝结了人力、物力、财力,具备了经济属性。许女士若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实际上为其公公建造或实际占有,可向法院或相关部门主张合法权益。
律师还表示,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任何公民不得擅自拆除。在行政执法机关未决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曾女士擅自拆除该建筑,其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沙坡尾社区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于这件事的相关法律问题,厦港司法所会进行裁定,双方虽各执一词但都有调解的意愿,目前社区正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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