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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楼房而建的小石屋遭强拆 居委会:属历史违建

2016-08-27 17:40  廖可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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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除前的样子

【回应】

对方不接受1.8万元赔偿,要求换同等大小的房子

昨日,记者找到了沙坡尾86-88号的业主曾女士。曾女士说,当时向老华侨购买房子时,石屋是作为楼房的一部分卖给她的。

由于86-88号的楼房较老旧,去年曾女士计划翻新,相关手续也已办齐。“社区在设计房屋图纸时,把这部分有争议的违建也纳入其中。”她拿出样板图,记者看到,这个3平方米的石屋的确在图纸内。

“我们刚打算拆旧房子,就有个自称小石屋所有者的郭先生找到我们,不让我们拆。”曾女士说,郭先生提出要换一套同等大小的房子,但她认为仅需赔偿1.8万元即可,双方为此一直协商不下。

“石屋和房子连在一起,即使我们不拆石屋也会倒”

曾女士说,对方自称是产权人,却并没有产权证,只有一纸单位证明,而这张单位证明并不能证明郭先生就是产权所有者。“海洋实业公司证明的是郭先生的父亲曾经承包这个水泵站,充其量他只是拥有暂时的使用权。”

关于红线图的问题,曾女士也向记者出示了同样的一张房屋红线图,然而她所指出的小石屋位置却与许女士等人指出的不同。曾女士说,关于这个分歧,厦港司法所已介入,他们会等待司法所的最终说法。

为何明知有争议,还要强行拆除小石屋?曾女士说,街道的确曾通知他们暂时不要拆除,但她认为这种要求是强人所难。“我们当时已经开始拆房,这石屋和房子是连在一起的,即使我们不拆,石屋自己也会倒。”曾女士说,她已事先通知相关部门和郭先生保留证据,她认为自己已经尽了责任。

【说法】

违建本身不存在所谓产权 但拆除需由行政机关进行

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雄飞与陈磊表示,违法建筑本身并不存在所谓的“房屋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的建立、产权的取得需经法定程序。该建筑既然被认定为“历史违建”,也就是说,不论该房子实际属于海洋实业公司还是许女士的公公,都不具有“房屋产权”。

虽然该违法建筑不具有“房屋产权”,但并不意味着不具有财产属性。违法建筑,同样凝结了人力、物力、财力,具备了经济属性。许女士若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实际上为其公公建造或实际占有,可向法院或相关部门主张合法权益。

律师还表示,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任何公民不得擅自拆除。在行政执法机关未决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曾女士擅自拆除该建筑,其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沙坡尾社区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于这件事的相关法律问题,厦港司法所会进行裁定,双方虽各执一词但都有调解的意愿,目前社区正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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