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画)两小孩在一起玩耍,结果一人摔成十级伤残,谁来担责?近日,集美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因小孩玩耍受伤引发的索赔案。
小毅和小东是集美同一所小学的校友,由于年龄相仿,都是10岁左右,又同时居住在同一个小区,所以他们二人经常一起玩耍。
2014年12月末的一天晚上,小毅、小东还有其他几个小朋友像往常一样,在小区的配套设施上玩耍。这一配套设施高度大致为1.5米。
谁也没想到,在玩耍过程中,小东撞到小毅,导致小毅从配套设施上摔下。随后,小毅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12天。
事发后,小毅父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小毅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出院后护理期限60日。鉴定结论出来后,小毅的父母多次找到小东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未果。
近日,小毅因索赔遭拒,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小东及其父母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7000余元。
面对起诉,小东父母对小毅父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要求对小毅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小毅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尽管如此,小东父母还是答辩说,对于小毅的受伤,小毅父母也有相应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60%的责任,而小东则承担40%的责任。
对此,小毅父母则认为,小毅不存在过错,小毅受伤导致的损失应全部由小东及其父母承担。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情认定小毅父母应承担30%的责任,而小东及其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0000元给小毅。
法院审理认为,小毅受伤的原因是其与小东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上玩耍被撞摔下所致。该设施的高度较高,双方均系未成年人,且该设施并非儿童游乐设施,双方监护人应预知在该设施上玩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与安全隐患,小毅的父母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未看管照顾好小毅,所以应对本次损害应付一定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小东及其父母提起上诉。最终,经厦门中院调解,小东及其父母同意赔偿小毅60000元。
法官提醒
未尽监护义务,父母应该担责
法官分析说,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的义务,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