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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立遗嘱 房子归老大其他子女不满对博公堂

2016-04-04 17:46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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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立遗嘱,房子归老大其他子女不满

老洪家有三男两女,妻子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去世了,2000年,老洪也走了。夫妻俩给儿女们留下了两处房产,不过最终都被大儿子阿先(化名)占有了。由于老人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其他的子女都不能认同阿先的做法。在多次协商未果后,4个兄弟姐妹一起将阿先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父母的遗产。

在法庭上,阿先辩解说,父母在世时,一直与他共同生活,是他一人主要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理应多分遗产。阿先还说,父亲生前还有13万余元的债务没有归还,兄弟姐妹们不能光想分遗产,也要一起负责还债。

为何突然生出这样一笔债务呢?阿先说,其中一处房产是危房,是父亲与他人共有的,父亲去世后半年,他与当时的区危改办签订协议,由危改办垫资对房子进行排险,他分期返还,未还清垫资前,危改办对该房产享有使用权。打这官司前,他已经陆续还了4万多元。

【判决】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故老江所立遗嘱中对属于妻子遗产部分的处理无效。

但另一方面,财产共有人有权共同协商约定对共有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处分等。阿民和三位兄姐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各合法继承人之间自愿平等协商就被继承人的遗产所达成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其形式与内容均于法不悖,应确认有效。

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阿民继承,由阿民补偿阿艳3万元。三位兄姐应协助阿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的两套房产,其中一套为老洪所有,现无证据证明老洪夫妇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各继承人应平均继承被继承人遗产,5名子女各继承该房产的五分之一。阿先虽然称自己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但无法证明,因此不予采纳。

另一处房产为老洪与其他人共有,在该共有财产尚未析分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各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份额,老洪的子女可另行与该房产的其他共有人协商析产后予以继承。

【法官说法】

故意避开某个子女

立遗嘱时不必这样

主审法官说,上一代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概念,尤其是作为“一家之主”的男性,大多没有尊重女性的财产权益,常常在立遗嘱时无论女性配偶有无过世均自行处理全部财产。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最好的办法就是夫妻双方都能提前订立遗嘱。本案中,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故意避开其不想分配的子女,导致这些子女在日后恶意阻碍遗嘱继承人继承,其实大可不必如此。在本案中,虽然老人所立遗嘱处分了亡妻的财产,造成遗嘱部分无效,但是,兄弟姐妹在父母均过世之后自行达成的协议却弥补了这部分的无效,起到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瑕疵的遗嘱予以了确认”的效果。

此外,引发继承纠纷案件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订立遗嘱,导致继承人之间的矛盾。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一些思想观念比较传统的老人,要及早订立遗嘱交代身后事。其实,订立遗嘱不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更重要的是,也可以为子女们省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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