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委托理财”变“投资款” 微信作证追回70万转账

2015-11-19 09:5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1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渔言/文 邓若胥/图)70万元的转账,原告女储户说是“委托理财”,要求返还;被告银行客服经理却说是“投资款”,投资无法收回,风险应当自担。

双方没签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这种情况下,法官能根据微信记录断案吗?近日,海沧区法院采纳了微信记录证据,判决认定70万元转账属于“委托理财”,要求被告人返还70万元并支付利息。

轻信客服 70万元轻易转账

储户刘女士说,自己不该轻信他人,差点让70万元打了水漂。

原来,被告小龙是厦门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刘女士和他是在银行办业务时认识的。双方认识后,小龙向刘女士推荐一个“发财良机”,说有一款“银行内部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的资金周转期只有数日,利率最低按月5%计算。

在小龙的承诺和保证下,刘女士决定购买理财产品。于是,刘女士先后两次向小龙转账10万元和60万元,两笔转账共计70万元。

据刘女士说,双方之间只是口头委托。对此,刘女士也不放心,也想要书面凭据。因此,此后她多次向被告催收款项及相关凭据,但是,小龙拿到钱后,就开始找各种理由推托,不给凭证,也拒不还钱。

各种理由 客服就是不还钱

小龙给出的理由五花八门,刚开始,他解释说,因客户转账时误把“收款人”的信息写错了一个字,银行入不了账,所以钱无法及时返还。

拖了几天之后,面对刘女士追讨,小龙又变了花样,解释说,是客户没有按时还款付息,导致无法回款了。

幸好,刘女士也留了一个心眼,她有意通过微信与对方沟通,整个过程,都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导报记者发现,刘女士提供给法院的微信记录中,小龙找刘女士要钱时表示:“明天有一笔内保外贷的业务要做,你要加吗?4天。收益照旧。”

而刘女士找小龙讨钱时则说:“我3月20号转给你的60万,到现在已经3个月了,另外那10万块已经4年,如果按照当时讲好的利息,2天900块,60万3个月34500?这样没错吧?那10万块希望一起解决,一共734500元。”

面对刘女士算的总账,小龙回答说:“明白!”不过,他却始终拒不还钱。

微信作证 法院判决要还款

近日,刘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将小龙告上法庭,她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法庭之上,小龙确认微信聊天记录是双方进行的,但他答辩说,双方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刘女士转账的款项是双方合作投资过桥业务的资金,由于投资的对象无法还款,导致该笔款项无法收回。因此,刘女士的投资款无法收回,与他无关,他无须担责。

不过,刘女士坚持说,她转给小龙的钱是“委托理财”。

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海沧法院根据微信记录等证据作出认定,认为本案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判决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小龙返还原告刘女士委托理财款项7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点评

微信作证,双方是委托理财

法官指出,本案的微信证据因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自认,身份确认环节无需再审查。而这些微信记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应为委托理财关系,而非合作投资关系。

法官分析说,因为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微信记录中的被告单方陈述的内容“明天有一笔内保外贷的业务要做,你要加吗?4天。收益照旧”,结合这些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将70万元交予被告,被告小龙仅告知刘女士资金数额、收益,完全未涉及投资项目及经营风险等,查明的事实与刘女士主张的委托理财关系较相符。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