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诉讼前可先调解。
海西晨报讯 阿秋和小羽夫妇都买了某新小区的房子,成了邻居。可是,新房都还没住上,两家人就因为一扇防盗门闹上了法庭。
因为一扇门邻居交恶
阿秋和小羽夫妇同在一楼层,两户仅一墙之隔。因开发商设计问题,阿秋和小羽家的房门呈直角,两门门框的直线距离不足1米。购房时,双方均未注意到此距离。
2014年,小羽夫妇开始对该房进行装修。他们将开发商设置的房门拆除,换上了一扇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本意是为了防盗,可门一装上,阿秋觉得不合适了。
据介绍,此防盗门门宽约90厘米,当其开启时,留给邻居的通行宽度仅剩30厘米左右。阿秋觉得存在安全隐患,通行不便,几次找小羽夫妇沟通,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阿秋向法院提起诉讼。他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要求小羽夫妇将朝外开启的防盗门移除。
对此,小羽则认为,安装防盗门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每次开关门的时间也不会超过1分钟,暂时性地使用公共部分属合法合理。
法院支持拆除防盗门
集美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安装防盗门要遵从物业管理相关要求。小羽夫妇签写的《业主承诺书》也明确规定户门已具备防盗功能,不可在户门外加装防盗门以及其他影响户门外观或者统一形象的设施。
法院认为,被告加装的朝外开启的防盗门被开启时,造成公共走道空间狭小,对原告的通行造成不便,在该门的开关过程中,由于距离原告户门近,且公共走道宽度小,对进出原告家中的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安全隐患。虽然尚未发生实际损害,但原告主张消除危险、排除妨碍,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其他案例】
因排污问题 老邻居续“前仇”
家住集美的阿毅与阿海是对老邻居,两家早在十年前就因两房屋之间的距离产生过纠纷,后来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两屋间隔2米的协议。两家人各自建起一面相邻的围墙,从此双方相安无事多年,但最近因阿海家污水排放问题,两家人又闹了起来。
原来阿海为了方便生活污水排放,从自家围墙处了挖了一小孔,污水顺着该孔排放出去,流到了阿毅家的后墙处。几经协商未果,阿毅将邻居告上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阿海应停止当前的污水排放方式,如果阿海需继续使用该排水通道,应当铺设封闭的排水管道绕行于阿毅房屋后面的砖墙,而阿毅应允许阿海在其房屋背后的砖墙处铺设排水管道,相关铺设管道的费用应由阿海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诉讼前
可找第三方调解
集美法院法官介绍,邻里纠纷解决途径很多,最终闹上法院的多以相邻权为诉讼主要依据。但是,相邻权并没有当事人想象中的那么“好使”。
法官介绍,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该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换而言之,相邻权是相互的,相邻权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有法律从业者指出,相邻权相对较“软”,特别是在一些邻里琐事上,执行也容易受各方因素影响,效果不一定如当事人所预期。
法官建议,在走上诉讼前,当事人可积极协商或找第三方等方式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