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陈佩珊通讯员湖法宣)2016年8月,阿军向小贵夫妇购买其名下房产,购房款191万元。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购房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85万元,第二次91万元,最后一次为房产过户当日,付款15万元。随后,阿军支付了前两笔购房款,并在支付第二笔款项后实际占有了该房产。 同年9月5日,小贵夫妇办理了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权利人为小贵。因小贵夫妇与案外人有民间借贷纠纷,他们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当天,外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该房产。阿军向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法院中止执行。然而,过户手续迟迟未办理,原因一是小贵夫妇反口不认,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上仅有小贵一人签字,协议无效;二是手续办理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于是,阿军到法院起诉小贵夫妇,主张《协议书》有效,小贵夫妇应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小贵夫妇共同通过公证方式将房产出售事宜委托给第三人,足以认定这是双方的共同意愿。《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至于小贵夫妇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因办理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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