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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男子跌落电梯井身亡 父母索赔43万余元

2017-03-02 11:14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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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一口电梯井,夺走工人命

一口电梯井,夺走工人命。昨天,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这是发生在海沧的一起电梯井坠落事故,事故造成工人死亡。事发后,死者父母将包工头告上法庭,索赔43万余元。

事故发生在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垵村的一栋自建房。该栋楼房的主人是林某,他把楼房外架工程发包给包工头黄某承建。而小张则是黄某雇的工人,负责墙体外架的搭建。事发当天,小张进行外架施工作业时,不慎跌入没有进行防护的电梯井底,不幸身亡。

小张死后,他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包工头黄某及房东林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3万余元。起诉后,原告与房东林某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约定由林某一次性支付12万元给原告。原告随后撤回对林某的起诉。

不过,原告针对包工头黄某的起诉并没有撤回。对此,黄某答辩说,是因为电梯防护工作未到位,造成小张死于电梯井,因此小张的死亡应由房东林某承担主要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黄某赔偿原告15万余元,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林某与黄某过错相当,除了和解赔偿的12万元外,还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法官说法

双方都有错,各自担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小张在雇佣劳动中死亡,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黄某作为张某的雇主,应当首先做好其雇员的工作环境安全防护,不仅包括外架,而且包含相应通道的安全防范。被告黄某未能证明其有做好安全防范,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二,房东林某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也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另外,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谨慎义务,其存有一定过失,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本案当中,原告的损失为38万余元。因此,判决要求黄某承担1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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