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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男子跌落电梯井身亡 父母索赔43万余元

2017-03-02 11:14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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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见)“农村电梯”夺命,谁来担责?昨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了多起因农村自建房电梯井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其中,既有男子跌入毫无防护的电梯井丧命的,也有工人从9米高的电梯井坠落不省人事的。

法官说,现在很多农村自建房都有安装电梯,但是安全问题却成了一个大的隐患,近年来“农村电梯”频频造成人员伤亡,这一问题亟待重视。

据了解,在这些农村电梯引发的人身伤害索赔纠纷中,多数案件各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通常判决让房东、包工头和受害者按各自的过错,各自分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案例1

一口电梯井,夺走工人命

一口电梯井,夺走工人命。昨天,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这是发生在海沧的一起电梯井坠落事故,事故造成工人死亡。事发后,死者父母将包工头告上法庭,索赔43万余元。

事故发生在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垵村的一栋自建房。该栋楼房的主人是林某,他把楼房外架工程发包给包工头黄某承建。而小张则是黄某雇的工人,负责墙体外架的搭建。事发当天,小张进行外架施工作业时,不慎跌入没有进行防护的电梯井底,不幸身亡。

小张死后,他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包工头黄某及房东林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3万余元。起诉后,原告与房东林某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约定由林某一次性支付12万元给原告。原告随后撤回对林某的起诉。

不过,原告针对包工头黄某的起诉并没有撤回。对此,黄某答辩说,是因为电梯防护工作未到位,造成小张死于电梯井,因此小张的死亡应由房东林某承担主要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黄某赔偿原告15万余元,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林某与黄某过错相当,除了和解赔偿的12万元外,还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法官说法

双方都有错,各自担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小张在雇佣劳动中死亡,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黄某作为张某的雇主,应当首先做好其雇员的工作环境安全防护,不仅包括外架,而且包含相应通道的安全防范。被告黄某未能证明其有做好安全防范,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二,房东林某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也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另外,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谨慎义务,其存有一定过失,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本案当中,原告的损失为38万余元。因此,判决要求黄某承担1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案例2

跌落电梯井摔残,谁担责?

木工受雇建房,不慎跌入电梯井摔成十级伤残,谁来担责?近日,木工刘师傅为此状告包工头和房东,索赔19万多元。

2016年2月18日,刘师傅经包工头阿平介绍,赴海沧区石塘村一幢正在施工的自建房工地做木工。雇主谢某是该楼房的房东,而阿平是该幢楼房木工工程的包工老板。

谁也没有想到,刘师傅在打工的第五天,便出了意外。当时,刘师傅站在三楼电梯井接工友从对面递过来的材料时,由于身体往前倾斜太多,导致重心不稳,从大约9米高的电梯井摔至地面,当即不省人事。随后,他被送到医院救治。

经诊断,刘师傅为开放性颅内损伤,其他身体器官也受到重创。刘师傅接受了两次手术,第一次住院22天,医疗费花了3万多元。第二次手术,住院11天,又花了近7万元医疗费。

经鉴定,刘师傅的伤情属于十级伤残。为此,他出院后就将包工头和雇主告上法庭。刘师傅认为,雇主阿平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东谢某将工程发包给阿平,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房东谢某却说,房屋只是建到第二层,刘师傅不走楼梯,却通过电梯井搬材料导致受伤,其本身有很大过错,房东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定,阿平应支付赔偿款12万余元,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还应支付赔偿款6万余元。谢某对剩余的6万余元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未尽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担责

主审法官说,本案当中,刘师傅与阿平构成劳务关系,刘师傅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师傅自己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阿平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给雇员符合安全生产的环境,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也存在过错。阿平作为承揽方,过错责任相对更大。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刘师傅的损失为16万余元。其中,刘师傅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阿平应承担70%的责任,谢某作为木作工程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阿平,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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