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跌落电梯井摔残,谁担责? 木工受雇建房,不慎跌入电梯井摔成十级伤残,谁来担责?近日,木工刘师傅为此状告包工头和房东,索赔19万多元。 2016年2月18日,刘师傅经包工头阿平介绍,赴海沧区石塘村一幢正在施工的自建房工地做木工。雇主谢某是该楼房的房东,而阿平是该幢楼房木工工程的包工老板。 谁也没有想到,刘师傅在打工的第五天,便出了意外。当时,刘师傅站在三楼电梯井接工友从对面递过来的材料时,由于身体往前倾斜太多,导致重心不稳,从大约9米高的电梯井摔至地面,当即不省人事。随后,他被送到医院救治。 经诊断,刘师傅为开放性颅内损伤,其他身体器官也受到重创。刘师傅接受了两次手术,第一次住院22天,医疗费花了3万多元。第二次手术,住院11天,又花了近7万元医疗费。 经鉴定,刘师傅的伤情属于十级伤残。为此,他出院后就将包工头和雇主告上法庭。刘师傅认为,雇主阿平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东谢某将工程发包给阿平,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房东谢某却说,房屋只是建到第二层,刘师傅不走楼梯,却通过电梯井搬材料导致受伤,其本身有很大过错,房东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定,阿平应支付赔偿款12万余元,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还应支付赔偿款6万余元。谢某对剩余的6万余元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未尽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担责 主审法官说,本案当中,刘师傅与阿平构成劳务关系,刘师傅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师傅自己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阿平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给雇员符合安全生产的环境,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也存在过错。阿平作为承揽方,过错责任相对更大。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刘师傅的损失为16万余元。其中,刘师傅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阿平应承担70%的责任,谢某作为木作工程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阿平,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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