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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10万元中介费 “跑 ”了?中介想讨补偿费

2016-07-28 11:26  曾益航 沈威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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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曾益航/文 沈威/图)入职房产中介,跑的第一单便是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别墅,小孙的运气应该算是好的。可是忙了一个多月,最后却发现客户跟别的中介公司签了单,小孙的内心又是崩溃的,他要求客户补偿自己一部分中介费。

客户林先生觉得,那套房子房东并未独家委托小孙的中介公司,自己也是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交易的,所以并不算跑单。他甚至表示,小孙为了讨要中介费还“敲诈勒索”他。目前双方都表示将通过相关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介:介绍别墅遭遇“跑单”

小孙今年18岁,刚入职房产中介一行。5月29日,他迎来了上班后的第一位客户——岛内一家医院的职工林先生。当天双方一同去杏锦路一小区看了一套二手别墅。别墅产权面积155平方米,预售价格600万元。当天小孙还让林先生签了《居间看房书》,上面第五条款写明:“经我公司居间带看的上述房产,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私下通过任何途径和业主成交,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等,否则,委托人应付等同于应付佣金的违约金。”

小孙介绍称,按照600万元的预售金额,并进行折扣后,该套房子的中介佣金为10万元。看房以后,他和林先生以及他的妻子之间还有频繁沟通,对方也表明了买房的意愿。不过到了6月中旬的时候,小孙却有预感对方可能不会通过自己成交。到了7月18日,预感果然成真——那套别墅已经过户了,买主正是林先生,只不过是跟别的中介公司进行了交易。

小孙立即意识到:自己被跑单了!

买家:正规交易不算“跑单”

7月20日,小孙和同事到医院找到林先生,想跟对方协商,让其补偿部分佣金,不过双方的协商并不顺利。

据小孙提供的一份谈话录音显示,协商的另一方只愿意补偿他2000元,与自己提出的3万元差距甚远。对于“跑单”一说,对方也不承认,只是表示“别人(其他中介公司人员)有能力,你没能力”。

小孙给导报记者出示了一份他与林先生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显示6月初的时候,对方向小孙承诺“你一百个放心”,“总之不会背着你买那个”。然而,那套房子对方最终还是通过别人进行了交易。

昨日下午,导报记者联系了林先生,他表示自己购买的那套房子,房东并未独家委托小孙他们公司,自己也是通过受委托的中介进行的交易,算不上“跑单”。另外他还表示,小孙提供的那张《居间看房书》并不是自己签的,“为了要中介费,他甚至威胁要去医院拉横幅,我也受到了敲诈勒索”。不过对于为何通过其他中介进行交易,林先生并未说明,只是称目前正在寻求相关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对此小孙表示,自己之前是气得想去拉横幅维权,不过最后并未实施,现在他也想去起诉对方,讨回自己应得的佣金。

律师说法

中介被“跑单”可主张报酬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瑛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属典型的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通常来讲,房屋中介方的居间服务包括介绍房源和促成交易两部分,但是仅提供一部分的服务也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报酬。

本案中,小孙作为居间方,若其持有的《居间看房书》上的签字为林先生本人签署,小孙也有证据证明其向林先生提供了看房服务和协助沟通服务,那么林先生与小孙之间的居间合同依法成立且已实际履行,小孙有权向林先生主张相应的居间报酬。

但是,林先生是否应按照《居间看房书》中所约定的“跳单违约”条款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呢?从司法实践来看,答案是否定的。一是当房产出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挂牌出售或者通过多种方式发布其销售信息时,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否则是对委托方交易选择权的限制;二是合同责任属于典型的补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应以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如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依法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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