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当日上午10点多,蒋某主动到湖里交警大队接受警方询问。交警也对蒋某事发时驾驶的电动车送到市质检部门检测。 经过检测,蒋某所骑的电动车按照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蒋某万万没想到,他因为涉危险驾驶罪,当天就被警方刑拘。 据处理此案的交警介绍说,蒋某一直不理解,他只不过骑着电动车与小轿车发生小事故,为何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交警解释说,蒋某所骑的电动车是“电动摩托车”或称“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对此有国家标准;其次,蒋某酒后驾驶,酒测值已经超过醉驾标准;第三,蒋某所骑的车辆未挂牌,他自己也没有驾驶的相关证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因此,警方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提醒】 电动车 不都是非机动车 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在交通参与中安全意识淡薄,存在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行车行为。 根据2012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由此可见,超过一定标准的电动车也会被划入机动车范畴,虽然外观与非机动车差别不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标准不同。据交警介绍,不少电动车驾驶人并未意识到这一点,未经过机动车驾驶培训,不懂或者无视交通法规,造成事故多发,追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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