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不便 业主告开发商 近日,阿辉为此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拆除位于410号车位旁边的大铁门。另外,还要按车位的租金标准,赔偿他无法正常停车的损失。 对此,开发商答辩说,阿辉买的车位属于现房销售,他在购买前已经进行现场勘察。另外,410号车位所在楼盘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而且,410号车位当时的售价为6万多元,比其他车位的售价都要便宜,阿辉对此均知情。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先是翔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阿辉明知车位存在瑕疵还买,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一审判阿辉败诉。 不过,阿辉一审败诉后不服,近日又上诉到厦门中院。 法院判决 有瑕疵不违约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阿辉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分析说,开发商交付存在瑕疵的车位并不构成违约。因为,首先,阿辉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阿辉购买时已经明知车位存在瑕疵,而且又以低于其他车位的价格购买,现在又以该车位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开发商违约,阿辉此举有违诚信。 再次,阿辉清楚瑕疵对其车位可能造成的影响。他通过多次现场勘察后,清楚该铁门位置和车位面积大小后,还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进行了确认。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开发商依约交付车位,虽然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所以开发商的交付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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