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民五/文 陶小莫/漫画) 为了省钱,业主阿辉购买了一个全小区最便宜的车位,售价仅6万多元。可是,交接之后,他才发现停车极为不便,于是状告开发商索赔,官司从一审一直打到二审。
近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因“瑕疵车位”引发的官司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业主明知瑕疵还买,开发商按合同交付车位,虽有瑕疵但不违约,所以判决驳回了业主的诉求。
便宜车位 仅售6万多元
业主阿辉是一名泉州商人,他起诉说,两年多前,他购买了位于翔安区某小区的一个车位。这个车位,几乎是全小区最便宜的一个,售价仅为6万多元,比其他车位便宜数万元。
事实上,这个车位有些特殊,因为它位于一个大铁门旁边。因此,开发商还在合同中注明:“因该商品房为现房,买受人经入户实地勘察后确认对该商品房位置、公共配套设施及该车位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等有关情况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按该商品房现状。”
尽管如此,阿辉还是签下了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阿辉很快支付了购买车位的钱。
但是,交接车位之后,阿辉发现,这个车位停车极为不便。原来,410号车位旁紧靠着一个大铁门,铁门敞开的位置无法完全靠墙体,占用了车位的部分面积。大铁门属于人防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平时敞开,战时关闭,影响了其正常停车。
停车不便 业主告开发商
近日,阿辉为此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拆除位于410号车位旁边的大铁门。另外,还要按车位的租金标准,赔偿他无法正常停车的损失。
对此,开发商答辩说,阿辉买的车位属于现房销售,他在购买前已经进行现场勘察。另外,410号车位所在楼盘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而且,410号车位当时的售价为6万多元,比其他车位的售价都要便宜,阿辉对此均知情。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先是翔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阿辉明知车位存在瑕疵还买,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一审判阿辉败诉。
不过,阿辉一审败诉后不服,近日又上诉到厦门中院。
法院判决 有瑕疵不违约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阿辉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分析说,开发商交付存在瑕疵的车位并不构成违约。因为,首先,阿辉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阿辉购买时已经明知车位存在瑕疵,而且又以低于其他车位的价格购买,现在又以该车位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开发商违约,阿辉此举有违诚信。
再次,阿辉清楚瑕疵对其车位可能造成的影响。他通过多次现场勘察后,清楚该铁门位置和车位面积大小后,还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进行了确认。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开发商依约交付车位,虽然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所以开发商的交付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