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民五/文 陶小莫/漫画) 为了省钱,业主阿辉购买了一个全小区最便宜的车位,售价仅6万多元。可是,交接之后,他才发现停车极为不便,于是状告开发商索赔,官司从一审一直打到二审。 近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因“瑕疵车位”引发的官司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业主明知瑕疵还买,开发商按合同交付车位,虽有瑕疵但不违约,所以判决驳回了业主的诉求。 便宜车位 仅售6万多元 业主阿辉是一名泉州商人,他起诉说,两年多前,他购买了位于翔安区某小区的一个车位。这个车位,几乎是全小区最便宜的一个,售价仅为6万多元,比其他车位便宜数万元。 事实上,这个车位有些特殊,因为它位于一个大铁门旁边。因此,开发商还在合同中注明:“因该商品房为现房,买受人经入户实地勘察后确认对该商品房位置、公共配套设施及该车位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等有关情况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按该商品房现状。” 尽管如此,阿辉还是签下了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阿辉很快支付了购买车位的钱。 但是,交接车位之后,阿辉发现,这个车位停车极为不便。原来,410号车位旁紧靠着一个大铁门,铁门敞开的位置无法完全靠墙体,占用了车位的部分面积。大铁门属于人防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平时敞开,战时关闭,影响了其正常停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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