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储户13467元存款被人异地取走 法院认定银行担责

2015-09-09 08:25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9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集法宣)储户存款被异地盗取,银行要不要赔偿?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被判赔偿储户的全部损失及利息。

2014年8月,小孩快开学了,来厦务工的小桃准备去取钱给小孩交学费,但她突然发现自己储蓄卡里刚发的工资没了。经过查询,小桃发现,这张卡几天前被人分三次异地盗领13400元,还被扣走67元手续费。这三次盗领,都发生在泉州市的同一处银行ATM上。

小桃对此很疑惑,她说,自己的银行卡设了密码,而且也没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银行卡还在自己身上,密码也没外泄。在这种情况下,存款竟会被人盗取。

案发后,小桃紧急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调取小桃银行卡被异地盗取的录像,录像显示,盗取款项的是一名戴口罩的神秘青年男子。

近日,小桃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归还自己的损失13467元,并支付相应存款利息。

小桃认为,被告银行未善尽保管义务,导致她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人盗取,银行存在过错。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储户小桃的损失13467元。

法官说法

保护存款,银行有责

法官分析认为,被告银行作为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既有妥善保管储户存款的合同义务,也有不断完善自身管理防范不法分子侵害的企业发展需求。

同时,本案当中,被告银行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原告存在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过失。

因此,原告小桃所持有的储蓄卡在异地被他人盗取的损失应由被告银行负责赔偿。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