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企欠下百万税款人间蒸发 11年后滞纳金超百万
2014-03-01 10:03 陈泥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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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税款和滞纳金254.84万元 认识到可能面临的强制措施,该公司负责人拖欠税款的侥幸心理终于逐渐消除,并先后于2010年6月、8月和10月三次缴纳入库欠税款2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但此后该公司又宣称,因对外投资短期未有收益,无力缴纳余下57.42万元的欠税,以及100多万元的滞纳金。 面对突发状况,地税稽查人员一方面对该公司进行全面的财产调查,另一方面,提请公安部门对其法人代表颜某(香港籍)限制出入境。但直到去年,稽查人员突然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因逾期未年检,已于2010年6月被工商部门吊销;2013年7月又被地税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剩余税款的清欠难度更大了。 在完全清欠几乎无望的情况下,地税稽查人员将精力集中到梳理该公司的对外投资运作上。稽查人员再一次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明确告知如不能缴纳余下欠税,稽查局将进一步采取行动,在报纸等媒体公告公司欠税情况,此举必将影响公司乃至集团所有关联公司的信誉及经营。最终,经过权衡利弊,2013年9月至11月,该公司筹款缴清了最后一笔欠税57.42万元,以及加收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27.42万元。 【地税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欠税企业不应有侥幸心理,税务部门会穷尽法律赋予的各种执法手段追缴欠税,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采取拖延战术,逃避追缴欠税,最终将得不偿失,不仅要缴纳税款,还要被加收滞纳金,如存在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甚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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