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拖延时间 “吃到”万元罚单
法官: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处罚
东南网9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滥用管辖权异议,扰乱司法审判,该如何处罚?近日,海沧法院开出了一张10000元罚单,这张罚单罚的是一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据法官介绍,有些当事人、代理人想拖延时间,采取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方法,随便编造个理由提出异议。在目前各级法院案件数量激增的背景下,此举无疑是对审判资源的浪费,也将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为了拖延时间 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
此前,海沧法院在审理林先生与周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某以其经常居住地在湖里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产买卖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如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上述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涉案房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依法裁定驳回周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周某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理由仍是其长期居住地为湖里区。但是,二审期间,周某仍未举证。其实,他只是故意在拖延时间。
今年7月3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裁定。
因此付出代价 被法院罚款10000元
厦门中院终审裁定后,近日,海沧法院针对被告周某开出了一张“罚单”,即《(2018)闽0205司惩1号决定书》。法院在这份《决定书》中指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迟延或拖延诉讼,或干扰诉讼的进行。本案中,周某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但他自始至终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同时在《房产买卖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海沧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仍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明显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干扰了法庭对本案的庭审安排,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周某仍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海沧法院决定,对周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0000元。据悉,近日周某已在指定期限内缴交了罚款。
法官说法
钻空子拖时间,依法应予惩罚
法官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有利于纠正一审法院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错误。但本是利好的举措却常常被人钻了空子,因为管辖权异议提出后,一审裁定驳回到二审终审裁定作出,只需花费不到100元的诉讼费,而拖延的时间却能有至少几个月。
法官说,管辖权异议一经提起,需耗费一定时日,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打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同时不排除管辖权异议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实施恶意转移财产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因此,此次海沧法院决定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罚,也给其他想拖延诉讼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