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陈满意)某营运公司的员工李某在2015年驾驶的3辆车先后违法5次,但离职至今都没有处理。昨日,厦门高速交警支队在《海西晨报》上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据悉,这是自去年5月份开始实行“人车分离”处罚方案以后,厦门高速交警支队发出的第一份行政处罚公告。
李某原本是一家营运公司的员工。在2015年,他曾驾驶3辆汽车,在厦沙高速有5起超速行为。后来,他从营运公司离职,但违法行为一直没有处理。由于无法联系到李某本人,3辆车的车主无法年审。
根据人车分离的处罚方案,厦门高速交警支队对李某进行电话告知,但联系不上他;随即进行书面告知,将处罚告知书用挂号信速递给李某,但依旧得不到回应。告知书被退回后,工作人员按程序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根据相关法规,李某将被处罚200元、记21分。
为促解决因承租人、聘用驾驶人流动等因素导致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处理难的实际问题,去年5月份,省公安厅出台了《“人车分离”办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案件工作意见(试行)》。厦门高速交警支队提醒说,如果有违法行为,即便离开原单位也要及时进行处理,否则还将继续受到处罚。
“人车分离”处罚方案办理程序
【申请】
车单位因聘用驾驶人(承租人)逃避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向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启动调查核实机动车驾驶人程序,确认违法行为人。
【口头告知】
在确认违法行为人并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电话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并口头通知其在15日内自行处理相关交通违法记录。
【书面告知】
违法行为人15日内未自行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以挂号信(带国内邮政回执)的方式邮寄至违法行为人在劳动合同或租车合同中所留地址或者户籍地址。
【媒体公告】
《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的,应在挂号信被退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相应网络或媒体上公告。
【实施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书》寄达或者公告7日后,被处罚当事人未提出申辩的,应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邮寄送达被处罚当事人,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罚决定书未能寄达的,应按前述要求公告。
【适用范围】
适用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非个人所有且使用性质为客货运、危化品运输、校车,以及所有人为租赁企业的机动车所发生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