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闪婚”后妻子遭家暴 厦门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04-18 09:23  谭欣妮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图/视觉中国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飞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一月有余。近日记者从海沧区人民法院获悉,应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申请,该院于4月13日发出了我市自《反家暴法》实施后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14日,海沧法院同步向当事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和居委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配合监管家暴行为。

获得保护令的是一名70后女子方女士(化名),她的离婚官司正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当中。

方女士和丈夫老陈(化名)曾经也是“闪婚”一族,相识仅四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才发现性格不合,数次争吵甚至动手之后,儿子的出生也无法挽救已经破碎的家庭关系。

大腿被打到淤青、几度被赶出家门,方女士对于老陈的“暴力史”始终心存警惕。但最终促使她鼓起勇气向海沧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是老陈与她娘家亲戚的聊天记录。

一次,老陈微信亲戚,转告方女士他会去单位找她要答案,还说“不要以为报警就能怎么样。”后来他越说越激动,还扬言“如果出了人命请你为我证明我是被逼的。”

老陈的言语威胁让方女士不寒而栗,她必须想办法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4月11日下午五点多,赶在下班前,方女士匆匆忙忙地赶到了海沧法院家事法庭。不到48小时,她就拿到了由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说法】

微信聊天记录可成申请凭证

只要申请人能证明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就可以酌情发出保护令

几段聊天记录也可以成为申请保护令的凭证吗?海沧法院家事法庭庭长郭静告诉记者,这正是《反家暴法》实施后为家暴受害者提供的有力保护之一。

“只要申请人能证明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就可以酌情发出保护令。”郭静说,无论老陈的真实心情如何,他表达出的内容足以让方女士感到危险。即使还未出现具体的家暴情形,法院也可以据此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患于未然。此外,这份保护令不仅禁止老陈实施家庭暴力,还禁止他骚扰、跟踪、接触方女士及相关近亲属。

派出所、居委会

要配合协助执行

通知书上注明了法官的联系方式,一旦方女士求救,派出所和居委会必须及时处置并反馈给法官

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可以根据方女士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法官送达保护令时特别对老陈进行了训诫,告知他如果违反禁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其他情形的,法院也将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保护令的主要执行方是海沧法院,但该院还向双方居住地的派出所和居委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配合监管执行。通知书上注明了法官的联系方式,一旦方女士求救,或他们发现老陈有不轨举动,派出所和居委会必须及时作出处置并反馈给法官。

【问答】

关于保护令 这些你该知道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保护令到底怎么用、效果如何、是否真的能保护申请人的安全,都是大家密切关注的问题。此时海沧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为厘清这些问题提供了线索。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以往家暴保护制度有何不同?

答:2014年,海沧法院也曾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签发过“人身保护令”,当时《反家暴法》尚未出台,法官主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

而新法实施后,申请保护令无需再依托于任何民事案件。比如本案中,无论方女士和老陈是否正在经历离婚官司,只要有家暴的现实危险,一方便可申请保护令。

问: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问:申请保护令该找谁?

答:与很多人的刻板印象不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居住地或家暴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直接得到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无需经历报警或向有关单位求助等前置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