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被告拒不出庭,“滴滴”获得胜诉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滴滴”提出的直行公司应赔偿其预期收入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迟延交付车辆的滞纳金和预期收入损失性质相同。此外,原告提供的利润表的经营模式,与本案其租赁车辆自行提供租车服务的模式不同,且该证据系原告自行制作,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等于原告并未能完成对其预期收入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不予支持。 因此,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要求直行公司返还“滴滴”押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还要向“滴滴”支付逾期交车的滞纳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的标准计算。 法官分析说,目前软件打车经营模式尚存争议,很多实际营运的均为私家车及车主,都还没有拿到合法的牌照,在法律上存在较大风险。作为互联网新兴公司,本案中的“滴滴”原本希望在厦门快速发展起拥有自己车辆及司机的“专车”市场,进一步大展拳脚。但此次交易的失败,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阻挠了其拓展的进程。 法官提醒 网上交易三大隐患 法官提醒,本案当中,“滴滴”在交易过程中有三个教训可资借鉴:一是要提高风险防范控制意识,“滴滴”在互联网上联系厦门直行,而且未经实地考察,亦未进行信用审核,为无法履约埋下了隐患。 二是忽视利用互联网第三方监管平台,“滴滴”通过互联网寻找出租方,但并未通过由第三方监管的平台增加担保,降低风险,使得双方交易缺乏保障,这种交易极易造成损失。 三是忽视了签合同的技巧,如果本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是“定金”而非“押金”,“滴滴”就能根据“定金罚则”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减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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