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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专车”来厦维权 付完押金对方“人间蒸发”

2015-11-24 09:1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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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滴滴专车”为了开拓厦门市场,与厦门的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预订了30辆全新豪华版的雅阁汽车用于出租。但是,“滴滴”支付了15万元押金之后,却遭遇租车公司“人间蒸发”。

近日,“滴滴专车”经营商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厦门直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要求其返还租车押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逾期交车的滞纳金和预期收入损失。

昨日,导报记者从海沧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针对“滴滴”索赔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返还“滴滴”押金及利息,并支付滞纳金。

被骗:预订30辆车后,出租方“人间蒸发”

2014年12月15日,“滴滴”与厦门直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其中明确约定,直行公司应于2015年1月6日之前向“滴滴”交付30辆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全新豪华版雅阁汽车用于出租,每辆车的月租金为5000元人民币,每辆车押金为5000元。

同时,合同还约定,直行公司如若逾期交车,每日应按月租金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30日的,“滴滴”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直行公司就延迟交车造成的预期业务收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合同次日,“滴滴”如约向直行公司支付了15万元押金。但是,事情的发展令“滴滴”意外。

付了押金之后,“滴滴”便再也无法联系上直行公司,直行公司仿佛一夜之间“人间蒸发”了,留下了一纸再也无法履行的合同。

据了解,厦门直行公司是“滴滴”在互联网上联系的企业,“滴滴”对直行公司没有进行实地考察,也没有要求其出具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税务证明,为无法履约埋下了隐患。

索赔:返还15万押金,还要赔偿损失

实际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直行公司都还没有购置车辆,但租赁合同里却约定了20天即应交付证件齐全的车辆。其实,按照常理,一般车辆购买、上牌、办理营运执照等期限都长于20天,直行公司显然无法按约定交付车辆,但“滴滴”却未意识到这一漏洞。

今年2月16日,“滴滴”向直行公司电子邮箱发送公司法务催告函,信中说:“如贵公司未能于三日内退还该租金及押金,我公司将寻法律途径解决。”

但是,这一催告函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回音。索赔无望后,近日,“滴滴”起诉到海沧区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车押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还要支付逾期交车的滞纳金以及预期收入损失。

不过,被告厦门直行公司经海沧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被告拒不出庭,“滴滴”获得胜诉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滴滴”提出的直行公司应赔偿其预期收入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迟延交付车辆的滞纳金和预期收入损失性质相同。此外,原告提供的利润表的经营模式,与本案其租赁车辆自行提供租车服务的模式不同,且该证据系原告自行制作,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等于原告并未能完成对其预期收入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不予支持。

因此,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要求直行公司返还“滴滴”押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还要向“滴滴”支付逾期交车的滞纳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的标准计算。

法官分析说,目前软件打车经营模式尚存争议,很多实际营运的均为私家车及车主,都还没有拿到合法的牌照,在法律上存在较大风险。作为互联网新兴公司,本案中的“滴滴”原本希望在厦门快速发展起拥有自己车辆及司机的“专车”市场,进一步大展拳脚。但此次交易的失败,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阻挠了其拓展的进程。

法官提醒

网上交易三大隐患

法官提醒,本案当中,“滴滴”在交易过程中有三个教训可资借鉴:一是要提高风险防范控制意识,“滴滴”在互联网上联系厦门直行,而且未经实地考察,亦未进行信用审核,为无法履约埋下了隐患。

二是忽视利用互联网第三方监管平台,“滴滴”通过互联网寻找出租方,但并未通过由第三方监管的平台增加担保,降低风险,使得双方交易缺乏保障,这种交易极易造成损失。

三是忽视了签合同的技巧,如果本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是“定金”而非“押金”,“滴滴”就能根据“定金罚则”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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