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宣)给女友的分手费,还能再讨回来吗?已婚男子阿毅(化名)为此状告曾经的同居女友,要求她返还50000元分手费。
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分手引发的官司。据了解,原告阿毅在和女友同居之前已经结婚了。
第一次:状告女友“借钱不还”
“她持刀以自杀相威胁要钱,当时那种情况我没法不给钱。”阿毅起诉说,因为他提出分手,女友晓月(化名)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前年5月12日,双方先是约到公园谈分手的事,之后,二人又来到晓月的暂住处,当时晓月把门关上,然后拿出一把刀威胁阿毅,要求支付50000元。
当天,阿毅转账50000元给晓月。事后,阿毅向晓月催讨,但晓月却不愿返还。为此,阿毅两次状告昔日的同居女友。
第一次,阿毅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声称女友晓月拖欠他50000元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归还。这场借贷官司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虽然阿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但法院认为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阿毅第一次被判败诉。
第二次:改告女友“不当得利”
近日,阿毅再次起诉,这次他以“不当得利”为由,声称自己遭到胁迫,分手之时,女友持刀威胁,他被迫转账50000元给对方。
阿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己报警的证据,他在同安当地的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说,当时女友带刀威胁,还说“不给钱不让走”。
另外,阿毅还提交了一份他与晓月的电话录音,录音中,阿毅提出:“你拿着刀逼着人家给你钱。”但是,晓月否认说:“我没有!”在法庭上,晓月也否认自己持刀胁迫。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阿毅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认为,这50000元并非“不当得利”,应该算是阿毅自愿给前女友的钱,因此不能再讨回去。
说法
分手自愿给钱 事后不能讨回
法官分析说,阿毅与晓月在分手的时候,经过协商由阿毅转账支付给晓月款项50000元,这笔款项系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
法官还指出,阿毅先起诉说,这笔钱是他给晓月的借款,但败诉之后,又起诉主张是“不当得利”,其行为自相矛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当中,阿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晓月50000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因此,阿毅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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