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两次因盗窃罪入狱,钟某还是不肯“金盆洗手”,这次他瞄准了在足浴城、保健会所过夜的客人下手。近日,经思明区法院判决,钟某“三进宫”,获刑1年4个月。 35岁的钟某只有小学文化,江西人。2013年4月27日,他刑满释放。4月29日上午,他和老乡阿平(另案处理)来到莲前西路的一家健康会所。两人躲过客服人员,透过包厢门上的玻璃观望,寻找独自熟睡的客人。当时,谢先生在包厢里睡得正香,iPhone4手机就放在身边。钟某和同伙蹑手蹑脚地拿了手机离开。等谢先生醒来发现时,他们早就逃离了会所。得手后,钟某和阿平更加大胆,频频在清晨“光顾”足浴城、保健会所,主要是偷手机转手出卖。他们也曾遇到有钱的主,挎包里揣着2000元现金,而这些受害者都是在熟睡情况下遭窃。 然而,监控录像把钟某和阿平的一举一动都记录下来了。2013年9月,钟某在江西省赣州市某商务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院审理查明,两人于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共作案6起,涉案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17786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钟某多次实施盗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还须分别赔偿6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提醒 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店家未尽职需赔偿 法官表示,在足浴城、保健会所等地方,夜晚时人员进出频繁,而且提供顾客洗浴、过夜等服务,但是对包厢的管理又不像宾馆那么严格,加上顾客麻痹大意,甚至酒后警惕性下降,诸多因素都给窃贼可乘之机,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法官建议,顾客自身的防范意识要提高,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同时足浴城、保健会所等也要给顾客足够的提醒,保障财产的安全。 如果迟迟无法破案,顾客的损失谁来承担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店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义务。 相关案例 盗走现金 留下挎包 2013年4月7日12时左右,18岁的刘某在观日路某休闲会所上班期间,在帮助一客人将挎包放入更衣室衣柜时,打起歪主意。他没有把柜门锁好,偷偷地取出挎包,用浴巾包裹着带离更衣室,盗走了包内的1500元现金,并把挎包藏匿在会所内,自己则逃跑了。事后,工作人员在会所内展开搜寻,当天傍晚,藏匿的挎包被找到,幸亏包里还有2万元现金没有被发现。同年7月22日,刘某在温州南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1月份,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0日,并处罚金1000元。 路遇醉鬼 小刀割包 2013年8月10日凌晨4点多,阿刚(化名)醉得不省人事,倒在嘉禾路某足浴城门口睡着了。这时,59岁的许某正好路过,上前拉扯阿刚的挎包,想要把包盗走。但是阿刚背在身上很难扯下来,于是许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包带割断。正当他要离开现场时,被巡逻的民警逮了个正着。经审理,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盗现金和财物共计3201元,构成盗窃罪。因考虑其犯罪未遂,年纪较大,判处其罚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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