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游客一家三口遇交通事故受伤 旅行社不能免赔

2017-03-17 18:11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一家三口高高兴兴去旅游,在返回厦门的途中却遭遇交通意外,三人均受伤。交警认定接送旅客的司机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但旅行社可以免去赔偿吗?昨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了解到他们近期一审判决的这起旅游合同纠纷。该案目前仍在上诉期。

2015年5月12日,李先生一家三口在某旅行社经营的网站上,订购了大金湖、寨下大峡谷和上清溪的两日游产品。回厦门前,旅行社安排一辆小轿车载他们到火车站乘动车。结果在泰宁城关往上清溪方向路段,对面驶来的一辆轻型货车撞上了小轿车,货车司机弃车逃离。

李先生一家均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60多岁的李先生和50多岁的妻子不仅骨折,还出现内脏损伤,前后住院2个多月。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李先生一家仅医药费就花了60多万元,旅游公司和肇事司机事后补偿了26万余元,此外就没有赔偿了。李先生一家起诉旅行社,希望讨个说法。

在法庭上,旅行社拿出旅游合同,称合同已经写明“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行社表示,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旅行社安排接送李先生一家的司机没有过错,因此应由肇事方承担责任。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李先生及其妻子、女儿三人与旅行社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李先生一家的身体受到损害,旅行社负有违约之责,因此李先生一家向旅行社主张赔偿,合理合法。根据李先生提供的票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进行认定,一审判决旅行社向李先生赔偿47.19万元,向李太太赔偿24.88万元,向李先生的女儿赔偿2300余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