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一场空难,让黄先生失去妻子、儿子,黄先生的岳父岳母则失去女儿、外孙。本是抚慰家属的赔偿款项,却因分割问题,黄先生和岳父母闹上了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这看起来很简单的一起案件,其实是“两案并作一案审”,因为死者遗产和赔偿款项的分割并不是一回事。 【案情回顾】 空难赔偿金分割事宜 老人和女婿发生分歧 2015年2月4日上午,一架台湾复兴航空公司的客机坠河。机上有两个厦门旅行团,市民吴玉(化名)和儿子就在其中,不幸身亡。事后,保险公司理赔金、航空公司赔偿款、吴玉生前单位补助款等陆续发放,合计超过400万元。 这笔钱的归属让吴玉的丈夫黄军(化名)和吴玉的父母闹翻了。吴玉的父母称,赔偿款、补助款和吴玉的大部分财产都被黄军掌控了。一年多来,他们几次向黄军询问款项,但他都无动于衷。准备起诉时,他们才得知航空公司的赔偿款早已被黄军领走了。两位老人提出,他们的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应该多分一些赔偿款、补助款。 黄军不同意。他说,吴玉生前很孝顺,已多次拿钱帮父母分担经济压力,帮她的妹妹创业、盖房,帮弟弟交学费、找工作。两位老人还有两名子女,而且还有农村医保、养老金,完全可以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没有多分钱的理由。 【争议焦点】 身故时间不同,决定继承次序也不同 庭审中,吴玉的丈夫和吴玉的父母对吴玉母子的死亡时间持不同说法。吴玉的父母以尸体检验证明书上的死亡时间为证据,认为吴玉母子是同一时间死亡的。黄军却认为,从证明书上的直接死因可以看出,吴玉是在机身撞桥时身亡的,儿子是在坠河后溺水身亡的,因此推断吴玉的死亡时间先于儿子。 主审法官将此列为本案的焦点之一。为何死亡时间成为关键呢? 根据继承法可知,如果吴玉死亡在前,其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遗产;儿子随后死亡,作为父亲的黄军可以转继承。如果是同时死亡,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法官判决】 推定时间按辈分分先后,遗产按四份分割 法庭审理后认为,证明书中的死亡时间统一填写为当日11时,目前的科学手段无法将死亡时间具体到分钟。在无法准确认定时间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亡,即推定吴玉先于儿子死亡。 因此,吴玉的遗产分为四份,父亲、母亲、丈夫、儿子各一份,儿子的份额由黄军继承。 【财产构成】 分为遗产和赔偿金 分割方法各有不同 两位老人的初衷是想要“分配那些钱”,但他们没想到的是“那些钱”的构成本身就比较复杂。 审理时,法官认为,吴玉居住的房子、银行卡余额、未领取的工资、公积金账户余额等都属于吴玉的遗产,其中不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需要先扣除丈夫的份额,剩余再按法定继承原则分配)。一系列赔偿金用于补偿、抚慰吴玉的近亲属,不算遗产,而是黄军和吴玉父母的共有财产。 法官解释,继承和共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割的方法也不一样。这原本应分成两起案件审理,但当事人双方申请合并处理,所以在一起案件中解决。但在分割财产时,还是要区分清楚。 【法官判决】 岳父母主张多分遗产 但法庭没有给予支持 法庭核实吴玉、黄军名下的财产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遗产,包括房子、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因此,吴玉的遗产由其父母各分得1/4,其丈夫分得1/2(包括儿子的份额)。吴玉父母主张多分遗产,但法官认为,老人另有一双成年儿女可尽赡养之责,因此没有支持。 理赔款、保险金、丧葬费、补助款等400余万元,属于吴玉父母和吴玉丈夫的共有财产。因此,三人各得1/3。 另外,吴玉的父母希望买下黄军的房子产权,双方协商一致后,因此判决吴玉的父母向黄军补偿176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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