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集法宣)有些车主会将货车挂靠在有运营资质的运输公司名下,再自行招聘驾驶员跑运输承揽业务。那么,驾驶员、车主和挂靠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如何认定?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就碰到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3年8月,车主小斌(化名)与厦门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小斌将一辆重型自卸车挂靠在汽车服务公司名下,挂靠期限两年,挂靠费每月300元,小斌拥有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 2015年3月,小斌招聘驾驶员马某(化名)驾驶自卸车跑业务,出车时间、工资发放都由小斌说了算。几个月后,马某在下车时因地面湿滑不慎将手摔断,住院、手术花了一些费用,为此小斌与马某就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中写得很清楚,小斌是车主,马某是员工。但就在协议达成的当月,马某向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他与小斌挂靠的汽车服务公司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获得了裁决支持。汽车服务公司不服,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 马某认为,尽管他与小斌就个别费用达成了协议,汽车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还有应尽的责任。但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马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本案中,招聘、分配和管理工作、发放工资的都是车主小斌,只能确定马某与小斌之间有劳务关系。而小斌虽挂靠在汽车服务公司名下,但并未以公司的名义运营车辆,即使马某受小斌雇佣,也并不因此与公司之间产生劳动关系。近日本案二审判决出炉,维持一审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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