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人算诈骗共犯 经查,该诈骗团伙系冒充被害人的“领导”、“客户”、“朋友”等,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借钱为由,诱骗被害人向黄某、王某所控制的179个银行账户内汇入钱款。之后,黄某、王某接诈骗团伙电话指示,持银行卡将被害人钱款以取现的方式取出,并交给该诈骗团伙。 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19日间,黄某将其他被害人汇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的56.1万元取出。 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17日间,黄某、王某将其他被害人汇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的109.5万元取出。 案发不久后,黄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起诉到法院。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王某与诈骗分子通谋,帮助其从银行卡内领取诈骗款项,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领取诈骗款项178.4万元;被告人王某参与领取诈骗款项116.4万元,均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此外,法院还要求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帮忙取款,为何构成诈骗? 本案承办法官分析说,被雇佣领取银行卡的赃款时,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领取的款项为犯罪所得,是定罪的关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取款人主观上明知所领取的款项是诈骗犯罪、赌博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所得,那么就根据所领取钱款的性质,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本案当中,两名被告人搭档取款的时候,上家就告诉了他们这是诈骗所得的赃款,因此,两名被告人明知银行卡里的钱都是诈骗团伙骗得的赃款,还为诈骗团伙取款,与诈骗团伙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所以,对两名被告人也应当以诈骗团伙所犯的诈骗罪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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