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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帮忙诈骗集团取赃款 同为诈骗罪受到审判

2015-08-05 09:24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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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图)他们是诈骗集团的帮凶,他们两人手持179张银行卡,先后领取178.4万元诈骗款。昨日,导报记者从集美区法院获悉,两名“职业取款人”因犯诈骗罪受到审判。

据法官介绍,在很多诈骗案当中,都有“职业取款人”的身影,他们作案手法极为隐蔽,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的特征。在“佣金”的利诱下,他们为多个诈骗团伙提供“专业服务”,不少“职业取款人”月收入都有好几万元。

帮骗子取款抽提成

“只需帮忙取款,就能月入上万元。”这么轻松、简单的好工作,你敢做么?

来自广东的两个80后就为了万元“高薪”不惜铤而走险。黄某与王某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一直没有工作,听到这么一个“好工作”的消息,就被冲昏了头脑。他们明知取款的那些钱都是诈骗团伙犯罪所得,但是为了高额利润,将法律后果都抛掷脑后了。

2014年6月至7月间,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全总”(另案处理)提供的100多张银行卡内进账金额均为诈骗所得钱款,仍然受雇于“全总”所在的诈骗团伙,负责为该诈骗团伙提供取款服务。

王某于同年6月也和老乡一同受雇于该诈骗团伙,与黄某组成固定取款组,在取款时采用望风、掩护等方式相互配合,共同负责为该诈骗团伙提供取款服务,并根据当日取款总数额抽取酬劳。王某交代,他每月可以拿到1万元的收入。

取款人算诈骗共犯

经查,该诈骗团伙系冒充被害人的“领导”、“客户”、“朋友”等,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借钱为由,诱骗被害人向黄某、王某所控制的179个银行账户内汇入钱款。之后,黄某、王某接诈骗团伙电话指示,持银行卡将被害人钱款以取现的方式取出,并交给该诈骗团伙。

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19日间,黄某将其他被害人汇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的56.1万元取出。

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17日间,黄某、王某将其他被害人汇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的109.5万元取出。

案发不久后,黄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起诉到法院。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王某与诈骗分子通谋,帮助其从银行卡内领取诈骗款项,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领取诈骗款项178.4万元;被告人王某参与领取诈骗款项116.4万元,均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此外,法院还要求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帮忙取款,为何构成诈骗?

本案承办法官分析说,被雇佣领取银行卡的赃款时,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领取的款项为犯罪所得,是定罪的关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取款人主观上明知所领取的款项是诈骗犯罪、赌博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所得,那么就根据所领取钱款的性质,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本案当中,两名被告人搭档取款的时候,上家就告诉了他们这是诈骗所得的赃款,因此,两名被告人明知银行卡里的钱都是诈骗团伙骗得的赃款,还为诈骗团伙取款,与诈骗团伙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所以,对两名被告人也应当以诈骗团伙所犯的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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