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2 小区车库到底归谁所有?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所有?昨日,厦门中院对外发布了一起因小区车库之争引发的官司。 据悉,引发争议的车库面积一共有473.76平方米,位于金山西三里194—200号房屋,也就在小区D栋的底层。根据《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面积测算成果报告书》写明,该小区D栋底层车库层高小于2.2米,其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 但是,小区建成几年后,开发商却要将这一底层车库卖给他人。为此,近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请求确认194—200号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此外,业委会还要求,要确认车库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且,要移交给业委会。 这一案件引发极大争议。最终,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车位是否共有,关键看公摊 法官说,小区车位是否属全体业主共有,关键在于该车位是否摊入公用建筑面积。由于本案车位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又系独立单元,不属公共使用空间,无法判定属业主共用,因此,针对业委会要求确认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3 业委会,有没有起诉权? 业委会,有没有起诉权?近日,思明区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陈先生长期违法占用小区地下二层公共区域用于停车。 面对起诉,陈先生辩解说,车位是他买的。之前,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将该车位(无产权)的使用权无偿提供给陈某停放车辆,使用期限为60年。 但业委会认为,陈某占用的是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并无处分权利。因此,业委会请求法院判令陈某立即停止侵占。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业委会未能证明其本次诉讼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 哪些情况,业委会能起诉? 法官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因此,业主委员会只能在涉及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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