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过户还是先支付?买房起纠纷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房屋转让合同中的“过户当日支付款项”约定,究竟是先过户再支付,还是先支付再过户?有人就因此发生了争执,闹上法院。 2016年7月,阿光和小龙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阿光将其名下位于湖里的一处房产转让给小龙,价格为193.5万元,实际买受人或受让人由小龙指定。小龙向阿光支付了193.5万元。 之后,在得知小龙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赚了一笔后,双方就房款一事起了争执。经协商,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阿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房产过户给小龙或小龙指定的第三人;小龙同意在过户当日向阿光支付11.2万元;因非阿光原因导致未能过户的,小龙按上述约定支付11.2万元。 然而,2017年12月29日,双方到了市行政服务中心,本来是要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小龙坚持要先过户再支付,阿光则要求先支付再过户。最终过户手续未能办理完成。 双方因此闹上了法院。湖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日常交易习惯,一般是买卖双方在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送件给房产管理部门前,买方就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当日”应付款,而后再将《存量房买卖合同》送交房产管理部门,即先付款后过户。庭审中,小龙表示至今“尚未找到适当的第三人作为买方”,故其行为应视为有意拖延过户及拖延付款,负有支付11.2万元的义务。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阿光同意办理过户期限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小龙同意再支付10万元。法院认为该约定具有合同依据,应予以支持。 去年7月,湖里法院判决小龙向阿光支付21.2万元。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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