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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对夫妻闹离婚引出“借名买房”案

2019-01-20 10:12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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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陶小莫/漫画)“借名买房”,房子差点“飞”了!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借名买房”案件。

据悉,姐夫陈先生之前借用小舅子小刘的名义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不料,后来小刘与妻子闹离婚,结果因此引发一场官司,险些导致出资购房的陈先生“房财两空”。

刘太太不认可“借名买房”的说法,就将出资购房的姐夫陈先生等人都告上法庭。刘太太起诉说,这套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有她的一半。但刘太太的丈夫和被告陈先生等人却都说,这是“借名买房”,虽然房子曾经登记在小刘名下,但实际出钱购房的是陈先生。

对此,律师提醒说,“借名买房”暗藏“赔了房子又折钱”的风险,一旦遭遇法律纠纷,买房人很可能无法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因此,不要存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房。

夫妻闹离婚,引出一起“借名买房”案

据悉,原告刘太太今年30多岁,丈夫小刘比她大四岁,两人结婚已经十多年了。这一次,因双方闹离婚,引发了一起“借名买房”的官司,而出资购房的是小刘的二姐夫陈先生。

原来,早在2010年3月,小刘与开发商就本案讼争房产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据被告陈先生说,这套房子其实是他出钱购买的,只是他借用了小刘的名字购房,并登记在小刘名下。

2012年1月30日,刘太太与小刘出具一份公证《委托书》,委托陈先生代为办理前述房产相关事宜(包括受托人有权出售讼争房产、受托人有转委托权等)。

当日,小刘作为出售方(甲方)与作为购买方(乙方)的陈先生签订一份《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小刘同意将其已购讼争房产以总价共计77万多元转让给乙方。在上述《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甲方栏上,刘太太与小刘均有签字。

2014年12月10日,小刘取得讼争房产权属证书。随后,陈先生签署一份公证《委托书》,委托妻子代为处分前述房产。

2015年4月13日,小刘作为出售人(卖方)与作为买受人(买方)的刘大姐就本案讼争房产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产成交价785000元。刘二姐作为小刘的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最终,讼争房产登记到小刘的大姐名下。

不料,就在小刘、陈先生和刘大姐之间进行房产转让期间,小刘家“后院起火”,他和妻子打起了离婚官司!

当时,南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刘太太与小刘离婚纠纷一案。尽管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但刘太太还是认为丈夫转让给大姐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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