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陈军 通讯员 湖法宣)来厦务工的小田(化名)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全身多处骨折。建设公司支付工伤赔偿后,却拒绝支付商业保险理赔款。多次协商未果,小田将建设公司告到法院。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一审判决小田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及商业保险理赔款。经二审法院调解,建设公司最终同意将11万余元的商业保险理赔款支付给小田。 只支付了工伤赔偿金,理赔款呢 几年前,20岁出头的小田进入该建设公司工作,负责搭建外脚手架。2016年初的一天,小田像往常一样贴着大楼的外墙作业,不小心一脚踏空,从三楼的脚手架上跌落。随后他被送往附近医院急救,后转至一七四医院继续治疗。经诊断,小田的椎骨、趾骨等部位存在多处骨折,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 半年后,小田和建设公司达成一份工伤理赔协议:双方约定,扣除此前垫付的2万多元医药费,公司一次性向小田支付工伤赔偿金9万余元,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然而,早在2015年,小田所在的建设公司就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为工程施工及管理的全体人员。由于此次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了11万余元保险理赔款。但钱到账后,建设公司并未将这笔理赔款付给小田。 两种险种不冲突,理赔款必须给 小田认为,由于购买保险时,建设公司和自己都未指定受益人,依据相关法律,他才是这笔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受益人,建设公司无权将保险金据为己有。经过多次交涉,双方迟迟无法达成一致,小田遂将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而建设公司称,在工伤赔偿协议中,双方已经约定,收到9万多元的工伤赔偿款后,小田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强制用人单位购买的险种,和商业保险并不冲突。本案中,小田在收到建设公司的工伤赔偿款后,依然有权利获得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理赔款。收取了保险公司的11万余元理赔款而不给小田,建设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间接给原告小田造成了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建设公司应将该笔保险理赔款返还给小田。 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建设公司同意返还小田保险金117944.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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