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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男子喝完酒没开车却被判危险驾驶罪!意不意外?

2018-07-24 08:1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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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检/文 陶小莫/漫画)酒后不开车坐在副驾上就没事吗?错!事实上,酒后坐副驾驶座也可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不久前,同安区的小伊酒后将车钥匙轻轻一递,就成了危险驾驶罪共犯,他虽然只是坐在副驾驶座上,却与酒驾司机一同被起诉获刑;无独有偶,海沧区的老陈同样酒后没有开车,却被当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也和酒驾司机一同被起诉……

昨日,导报记者从同安区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不仅喝酒开车的司机刘某被判刑,坐副驾驶座的小伊也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一同被追究刑责。

检察官提醒说,车主见到朋友喝酒开车一定要劝阻,而且千万不能乘坐,否则就是共同犯罪!

案例1

酒后坐副驾,车主被判刑

酒后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近日,同安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醉驾案件,就出现了酒后坐副驾者与酒驾司机一同被起诉的情况。

这是怎么回事?检察官解释说,两人一同被起诉其实“事出有因”。原来,2018年4月的某一天晚上,小伊与刘某在一起喝酒。散场时,小伊明明知道刘某喝了酒,还让刘某开自己的车。途经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抽取血液检测,刘某被查获时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为1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这起醉驾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被告人小伊明知被告人刘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小型汽车交给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驾驶,小伊和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可成立共同犯罪。

不久后,小伊被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伊和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因此,近日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喝酒开车的司机刘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车的副驾驶座的小伊也因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获刑,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2

借车给醉汉,男子被起诉

此前,海沧区的车主老陈也因为把车借给醉汉开,被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悉,2017年年底,朱某和老陈等人在厦门市海沧区一KTV一起喝酒唱歌。酒后,他们打算回家。朱某看老陈喝得比自己多,觉得自己比较清醒,就“自告奋勇”提出“我来开车”。

当时,老陈看朱某要驾车,也没多想,就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朱某。

于是,朱某驾驶着老陈的小轿车载着老陈等人离开KTV。不料,行驶至KTV附近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逮个正着。经过血液鉴定,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老陈明知朱某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月,被告人朱某、老陈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哪些情形,构成“危驾共犯”?

检察官说,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而且饮酒后不给驾驶员找代驾的行为。

第二种,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第三种,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提醒

酒后坐副驾,还有哪些“坑”?

酒后坐副驾,还有哪些“坑”?对此,检察官提醒说,不要强迫明知要开车的人去喝酒,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其他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因此,车主不仅自己要做到喝酒不开车,还要时刻提醒身边的亲戚朋友注意,千万不能纵容喝酒的人开车,否则将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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