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付了定金却筹不到首付 购房者20万被开发商"没收"

2017-09-09 10:5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文洁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9月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集法宣)付了定金,却因为筹不到购房首付款,没有及时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郑先生的20万元为此被开发商“没收”。

近日,郑先生为此状告开发商,要求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20万元,并让开发商赔偿“差价损失”。

原来,郑先生几年前到集美区一楼盘看房后,与开发商签了《认购协议》。当时双方约定:郑先生认购商品房一套,成交价为200万元;郑先生应向开发商支付定金10万元,并自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7日内,即2014年7月9日前,双方于项目售楼处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正式买卖合同签订后即行终止。

随后,郑先生依约向开发商支付定金10万元及购房款10万元,一共支付了20万元。但是,后来郑先生因资金问题,未能于7月9日前筹到首付款,因此未按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拖了一个多月后,开发商以郑先生未依约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严重违约为由,没收了郑先生已交付的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

近日,郑先生为此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他起诉要求开发商应返还已付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赔偿差价损失、支付购房款一倍即20万元的赔偿等。

法院审理认为,郑先生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依约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10万元,于法有据。不过,因协议已解除,郑先生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差价损失、购房款一倍赔偿的诉求,法院认为,这两项主张均须以郑先生与开发商之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前提,而郑先生与开发商双方之间系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所以郑先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人郑先生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驳回郑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郑先生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