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集法宣)付了定金,却因为筹不到购房首付款,没有及时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郑先生的20万元为此被开发商“没收”。 近日,郑先生为此状告开发商,要求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20万元,并让开发商赔偿“差价损失”。 原来,郑先生几年前到集美区一楼盘看房后,与开发商签了《认购协议》。当时双方约定:郑先生认购商品房一套,成交价为200万元;郑先生应向开发商支付定金10万元,并自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7日内,即2014年7月9日前,双方于项目售楼处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正式买卖合同签订后即行终止。 随后,郑先生依约向开发商支付定金10万元及购房款10万元,一共支付了20万元。但是,后来郑先生因资金问题,未能于7月9日前筹到首付款,因此未按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拖了一个多月后,开发商以郑先生未依约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严重违约为由,没收了郑先生已交付的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 近日,郑先生为此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他起诉要求开发商应返还已付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赔偿差价损失、支付购房款一倍即20万元的赔偿等。 法院审理认为,郑先生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依约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10万元,于法有据。不过,因协议已解除,郑先生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差价损失、购房款一倍赔偿的诉求,法院认为,这两项主张均须以郑先生与开发商之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前提,而郑先生与开发商双方之间系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所以郑先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人郑先生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驳回郑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郑先生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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